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特字第15号 申请人董某甲,女,2008年12月15日生。 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1964年2月20日生。 申请人董某甲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李某与董某丙于2007年11月26日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父亲董某丙于2010年8月16日因病去世。母亲李某于2011年2月外出,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特依法申请宣告李某失踪。 经查:李某,女,1987年5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和申请人是母子关系。李某的丈夫董某丙于2010年因病去世。李某于2011年2月份外出,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申请人董某甲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子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炜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