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程锐诉被告朱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程锐,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世友,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锐诉被告朱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锐及被告朱世
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息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程锐,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世友,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锐诉被告朱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锐及被告朱世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程锐与朱增伟是夫妻关系,在朱增伟身故后,原告程锐多次持被告朱世友出具的欠条索要欠款,被告朱世友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48700元,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诉状不属实,该款属于购房款,而且被告已向朱增伟还了30000元,并且朱增伟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只是鉴于文化水平有限未注意到收条日期显示为“2013年元月6号”,但实际上还钱当天日期是“2013年2月6日”,所以目前尚欠1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27日,被告朱世友向朱增伟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朱增伟肆万捌仟柒佰元(48700元)。同年5月29日,朱增伟因病在息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妻即原告程锐持上述欠条要求被告朱世友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朱世友在庭审中提交朱增伟出具的收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朱世友现金三万元整(30000.00元)朱增伟2013年元6号。
上述事实有欠条、原被告陈述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欠条是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及欠款数额、时间等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本案中,原告程锐提供的由被告朱世友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8700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世友辩称已在2013年2月6日还款30000元,因文化水平有限未曾注意收条的落款时间误写为2013年元月6号,但仅有其个人陈述,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在庭审中被告朱世友申请对该收条的日起申请司法鉴定,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司法鉴定。故对被告朱世友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世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程锐欠款4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朱世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