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尹某某与付某某因店铺转让发生矛盾,尹某某将此事告诉了陈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受陈某某指使于2012年12月13日夜将付某某在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经营的两家饰品店和一家食品店的招牌、门锁等物品用砖头砸坏,并在店门上泼上粪便。2012年12月18日夜,陈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付某某在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经营的两家哎呀呀饰品店的招牌砸坏。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4607.68元。 针对上述事实,淮滨县人民检察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侮辱他人,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我没有参与,我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尹某某与付某某因店铺转让发生矛盾,尹某某将此事告诉了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指使他人于2012年12月13日夜将付某某在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经营的两家饰品店和一家食品店的招牌、门锁等物品用砖头砸坏,并在店门上泼上粪便。2012年12月18日凌晨,陈某某再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付某某在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经营的两家哎呀呀饰品店的招牌砸坏。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价值4607.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且无前科;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付某某报警; 4、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 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及案发现场状况。 (三)鉴定结论书 证实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4607.68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军证言: 陈述重点:大概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夜晚,我在元祖网吧上网,曾光对我和我干弟“傻孩”说:“你俩去弄屎尿。”之后给了我们一把袋子和几个皮手套,之后我们在垃圾堆旁边捡了一个盆,从元祖网吧的茅厕里舀了四袋子屎,之后曾光就带着我和我干弟去涂门,先涂的是商贸城里的“哎呀呀”饰品店,接着又去了老医院斜对面的周记黑鸭店,最后又去了周记黑鸭店斜对面的另一个“哎呀呀”饰品店,都是曾光安排我们涂的,涂完之后我就回元祖网吧上网了。过了一会,当时我看电脑是凌晨12点50多分,我就听见“战飞”、韩风和曾光在我旁边正在商量,曾光就说:“咱去给‘XX呀呀’的店砸了。”“战飞”就说好。后来我才知道是“哎呀呀”饰品店。“战飞”和韩风就从元祖网吧的正门出去了,曾光就从后门出去了。当时我比较好奇就从正门跟了出去,蹲在一个墙角跟着看见他们三个就在“哎呀呀”饰品店门口会合,当时曾光不知道从哪提了一个布兜子,曾光从里面拿了一块东西出来,对着“哎呀呀”饰品店招牌砸了过去,我看好象是块砖头,之后就看见什么丫丫的招牌烂了,我怕事就扭身要走,走的时候就听见东西被砸烂的声音一直响。 2.证人赵子强证言 陈述重点:离现在一个多星期前的一天晚上,曾光让我哥张军、战辉、陈全、韩树风他们去朝城关人民医院斜对面的“周黑鸭”店门、对面的“哎呀呀”童装店、工会西边的“哎呀呀”店门上面泼粪并砸店,他们去了以后朝“周黑鸭”店泼完粪以后老板报警了,他们就都跑回去了,我当时没有去和曾光在一块,曾光知道老板报警以后,就安排我和他们一起再去泼粪并把店给砸了,之后我和张军一起到武装部旁边的厕所里用小盆往方便袋里装了六兜大粪就去朝“周黑鸭”店门上面泼,并且朝其他的两个店都泼了一遍粪,还把店给砸了。参与泼粪并砸门的有我、战辉、韩树风、陈全、另外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 3、证人尹某某证言 陈述重点:那天夜晚付某某开的两家哎呀呀店和一家周黑鸭店被争光他们给砸了,第二天争光跟我说砸店的时候我还跟争光说:“你砸一家店不就好了,为啥要把三家店都砸了。”过了几天争光再次跟我说把付某某的两家哎呀呀给砸了。 4、证人付波证言 陈述重点:12月18日凌晨3点多钟我在哎呀呀二楼睡觉被楼下砸门声吵醒,我跑到临街的阳台往下看,借着旁边的灯光看见两个男的正在拿东西对哎呀呀店六的招牌猛砸,这两个男的都是二十多岁,其中一个男的黄头发,我听别人喊他争光,另一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当时看见他们砸门没敢下去也没敢叫喊,我怕他们打我,两个男的砸了有一分钟就骑上旁边的一辆摩托车跑了。第二天才知道我姐在友好妇科医院楼下的一家哎呀呀店也被人砸了。 (五)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证实其因为店面转让的问题与尹某某发生纠纷,2012年12月13日下午尹某某带争光等人到其店里争吵。当夜,其经营的二家“哎呀呀”饰品店和一家周黑鸭店招牌被砸烂、门锁被破坏、门上被泼上很多大粪。同月17日夜其经营的两家“哎呀呀”店铺招牌又被人砸坏、门锁被破坏。 (六)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陈某某供述 供述重点:我在淮滨认识一个叫尹某某的女的,她在淮滨开一个服装店。今年12月13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尹某某说她准备去找付某某谈谈转店的事,我让她等着我跟她一起去。我们到付某某开的店里后,没有谈成我们就走了。我感觉被一个外地人耍了,越想越气,到了夜里我找到在元祖网吧上网的韩风和我的两个干儿子,我让他们去把付某某开的两个哎呀呀店和一个周黑鸭店的牌子砸了,锁眼封了,把门上泼上大粪。我让他们准备好后在街上没人的时候去砸,安排完我就在网吧睡觉,当天夜里他们三个回到网吧跟我说三家店铺已经按我说的给砸了。第二天我打电话告诉了尹某某。到了12月17日晚上又去谈,没谈成,我非常气愤,当天夜晚我在元祖网吧找到韩风,又打电话叫上战飞,安排他们两个夜里去把付某某开的两个哎呀呀饰品店给砸了,安排完后我应网吧睡觉了,韩风和战飞几个人去砸的、怎么砸的我都不知道,当天夜里韩风和战飞回到网吧跟我说两个店铺已经砸了。 2.同案犯韩树风供述 供述重点:曾光跟我说因为转店的事,他要报复那个店老板,要砸那个人的店,让我帮他,我就同意了。夜里三点多的时候,陈全、战飞、王某某和另个一个我不认识的,他们四个到网吧里找到我了,王某某说他们已经泼好粪了,让我们去砸,之前曾光已经安排他的两个干儿先去泼粪,然后让我们再去砸店的。然后我和他们四个一起就出去了,曾兴一个人还在网吧里上网。我们五个人步行玉到了工会西边那个“哎呀呀”精品店,曾光的小干儿已经在那等着我们了,之后王某某和曾光的小干儿在路边站着看,我们四个人就每人从旁边捡起砖头朝那个店的招牌上面砸,把“哎呀呀”三个字砸掉两个,那个我不认识的人还用铁钉把卷帘门的锁眼给钉住了,砸完以后我主个人先走了。过了两天,曾光找到我,让我到“新一代网吧”去上网,到了夜里三点多的时候,战辉、陈全、王某某和曾光的大干儿一起到网吧里找到我要去砸店,我就下机和他们一起去了,当时他们几个还问曾光的大干儿粪泼好没,曾光的大干儿说已经泼好了,然后他们领着我一起到网吧没多远的一家童装店门口,这个时候曾光的大干儿就走到“元祖网吧”上网去了。去到的时候已经闻到臭味了,去到以后,他们几个都从旁边捡砖头朝店门和招牌上面砸,当时砸的比较快,我还没还得及去砸,他们都已经砸完了,我看砸差不多了也就没再去砸了。 3.同案犯陈永辉供述 供述重点: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某带着我和黄路(谐音)、潮男衣社服装店的老板一起到CCDD服装店与CCDD店的女老板谈转店的事,(没谈成)一会我们就走了。大概过了有四、五天后的一天夜晚二点多钟的时候,我接到陈某某打来的电话让我到元祖网吧去找他。我到网吧后,陈某某说让他干儿领着我和韩峰去把她(CCDD女老板)开的一家哎呀呀饰品店给砸了。我和陈某某的干儿到时代网吧找到韩峰后就到亚兴超市的后面去找砖头。捡完砖头后我们在陈某某干儿领路下来到哎呀呀店门前,就用砖头砸向哎呀呀门面上的店牌子,他们俩也都砸了,我们将牌子砸烂后就各自回家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