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乳名虎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峰到庭参加诉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淮滨县芦集乡刘台村养鸡场、张楼村树林地和该村居民家中多次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针对上述事实,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我认罪。 被告人葛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2、被告人葛某某构成自首;3、被告人葛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4、被告人葛某某无前科,属初犯。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淮滨县芦集乡刘台村养鸡场、张楼村树林地和该村居民家中多次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葛某某经淮滨县公安局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葛某某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刘凤勤举报。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葛某某于2014年4月23日经淮滨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某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凤勤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春节过后,葛某某夫妻在芦集南边的养鸡场和芦集东边的张楼村一个树林内开设赌场。赌场开的有3个多月的时间,葛某某提前找好赌博的地点,准备好骨牌、桌子等工具,然后葛某某先是电话联系我和其他参与赌博的人,葛某某自己开着小车来我家里接我,每天赌完后再把我送回家。每天参与赌博的有40多人,坐庄推牌九的就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一锅的推,最小的一锅是2000元。下牌九的最少的就是100元,桌子上没有50、10元的,每天都这样,开了3个多月。我在该赌场内参赌了2个多月,一共输了70多万。参赌的人有蔡杰、李仁龙、杨中元,杨华玲、张建、潘远远、付勇、张志玉兄弟三个、生、马力大(外号)、卖王八的男的等。有四、五个人放哨,百分之十打底,每天打底钱有3万到4万,葛某某和他妻子张燕负责收打底钱。 2.证人杨华玲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春节过后,芦集街道上的葛某某在芦集南边养鸡场内和芦集张楼村板厂树林内开设赌场。一开始是自己开,开有月把时间又与一个姓张的(小名叫春节)合伙开。我第一次是刘凤勤带我去的,我去了十几次,输了十一万元。赌场开始是2000元一锅的,打底200元,后来斗大了,按百分之十提彩头。每天至少打底2、3万元,最多能一天打底五万元左右。负责看打底箱的是张燕和葛某某请的小男孩“明”,有2、3个人在路口放哨,人数都在十人以上,最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场内还有杨志红、章学月放高利贷。 3.证人李仁荣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3月份,农历就是正月十几的时候,芦集乡街上的张燕(葛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她家有斗小牌的,让我去推牌九,从那以后我就经常去张燕家去赌博,在张燕家没有斗几天牌九,芦集乡一个小名春节的(姓张)也参加开设赌场,这时候春节和葛某某两家合伙开设赌场,每天葛某某就拉着赌具骨牌、桌子就不停的变换地方,葛某某就每天开车带上我去赌场了。我去过芦集乡南边养鸡场内赌过,芦集乡张楼村的住家户内也赌过,张楼村的树林地里也赌过,还有养鸡场旁边的树林里也赌过。 4.证人蔡杰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3月份芦集街上葛某某和张燕,张志超(小名春节)合伙在芦集乡南边的养鸡场和周边的树林内开设赌场,葛某某和张志超提供的赌具和负责联系人员参与赌博,赌场从3月份一直开到6月份,每天都有20到30人参与赌博。 5.证人刘娟证言 陈述重点:他们是去年三月份开的赌场一直开到快割麦了,最少有两三个月时间。我第一次去时是去年四月份一天下午他们在鸡场里推牌九。中间隔有几天我又去了,他们的赌场都是下午开始斗。我斗三次总共输了八九千块钱。 6.证人许宏坤证言 陈述重点:第一次地点在芦集乡张楼村鸡场,我去时他们还没开始赌,一点开始赌的,当时推三千块钱一锅的,条钱三百块,一千块钱提一百。第二次离第一次中间隔有一个星期,地点在宋营村的一个空树林子里。第三次好像也是在鸡场里,第四次是在芦集张楼的一个人家里斗的,这次也是推三千块钱一锅的小牌九,后来葛虎子赢了有十几万块钱。第五次离第四次中间也就一两天时间,在张楼村的一个小树林子里斗的。 7.证人陈滨证言 陈述重点:参赌的人一般都是淮滨人,哪都有,一般都是一个起两张牌比大小的小牌九,一千或者两千块钱一锅的,也有三千五千一锅的。赌场开了有三个多月,平均下来每天打底能有两三万块钱的底钱。 8.证人杨成林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6月份的日寸候,淮滨的陈东东(音)给我打电话说芦集有赌场,让我下乡去斗牌。第一次去的时候是和陈东东、还一个叫小龙的,我们三个人一块去的,第一次去没带钱,就没斗牌。第二次去的我带了5000元钱输光了,又从葛虎子岳母那里拿了10000元钱的高利贷。我在淮滨县安康医院对面开生态甲鱼专卖店,在赌场内斗牌的都叫我卖王八的。 9.证人付勇证言 陈述重点:赌场是葛虎子和春节(小名)合伙开的,大概是从去年二月份开始开的。我大概去过十几次,我们都推一千两千一锅的,经常去斗牌的有我,能记住的有葛虎子、春节、刘风琴、蔡杰、杨华玲、李仁荣,我每次去的时候这些人都在场。 10.证人张建证言 陈述重点:听说赌场刚开始是葛虎子开的,后来他和春节合伙一起开,葛虎子、春节、张燕成天就在赌场待着,没人推的时候虎子、春节就坐上推,有人推的时候葛虎子、春节就帮庄家掌个堆。 我总共去过三次,第一次是在去年阴历二月的时候,我在芦集乡张楼村给人家修电话听说张楼有赌场,我打听了就过去了,当时在芦集乡张楼村一户人家里斗牌,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赌完大概一个星期的时候,我听放哨的人对我说赌场挪到芦集街南边的鸡场了,我就过去了,第三次是在第二次赌博完三四天,我骑着摩托车去鸡场那。我输了四千多块钱后就没去了。 11.证人杨中华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3月,葛虎子、春节在李仁辉家开赌场,李仁辉占小股份。李仁辉家属刘桂勤让我放哨,一天给我200块钱。我放了四天,他给了六百元。 12.证人杨治宏证言 陈述重点:刘凤勤总共借了我两次钱,第一次大概是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张燕到我家对我说,让我帮忙借七万块钱给刘风勤,张燕愿意口头担保,我答应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6月1日张燕又来找我帮刘风勤借十万块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催刘风勤还钱,刘凤勤说她没钱不还了,她在春节和葛某某的赌场赌而把钱输光了。 13.证人刘桂琴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蔡杰、刘风琴、杨华玲、春节和虎子到我家去把门喊开后,他们说要到我这吃地锅鸡,他们在我家没坐多会就要在我鸡场里推牌九,我没同意,他们就要用我家的桌子在我家南边的鸡棚里推,他们推二百块钱一锅的牌九,庄家吃一次通庄就打十块二十块钱的底。第二天下午他们又来了,推了一个多小时的牌九后他们就走了。我把我家凳案子的铁架子给他们送去把三合板支起了当桌子用。当天推牌九的时候公安局来抓赌他们就都跑了。 14.证人李仁辉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3月份的时候,杨中元、蔡杰、刘风琴、杨华玲等人开车到我家要在我鸡棚赌博,当时我不在家,我回家时听我家属刘桂琴说的,他们让我家属给他们提供开水,一晚上给一、二百块钱。第二天他们来了之后,就在俺家鸡棚东边的树林里赌博,并让刘桂琴给他们提供开水,赌博结束后把赌博用的座椅收到我家去,在我家东边赌有三四天就转移走了。 15.证人张燕证言 陈述重点:2013年1月14日我家小孩出生,刘风琴、李仁荣、蔡杰、杨华玲等人到我家去随礼,他们没事就在我家推牌九当时赌的比较小,赌二百块钱一锅的,之后他们没事就到我家赌一会,过有两三天,张志超也到我家去了,后来他们就没在我家赌了。他们在芦集乡刘台村鸡场赌博的时候我去过一次,他们断断续续的赌了有一个月的时间。 16.证人李士超证言 陈述重点:我叔李仁辉在鸡场养鸡,我有事情时去找他商量,看见他鸡场东边的树林内有很多人在斗牌,有时候我也去看看,有时候十来个,有时候人很多,有时候看见就是在围一张桌子推牌九。 三、被告人葛某某供述和辩解 供述重点:在2013年2、3月份左右我家属来小孩,有些亲戚朋友来我家祝贺的时候,开始在我家用骨牌推牌九,玩的是小牌九。没有几天我在芦集街上遇到“春节”了(大名叫张志超),春节对我说:“在你家推牌九,也不打底。我们两个合伙在鸡场开个赌场,那边人少、安全些还可以打点底钱花花。”我就同意了,然后芦集街上的人就跟我和春节联系后在鸡场玩小牌九,后来还在鸡场东边的树林里斗。刚开始是芦集街上的人玩,后来春节又联系一些淮滨人也过来玩,淮滨的人我都不认识。芦集街上的人有:刘风琴、杨华玲、李仁荣,杨中元(音),蔡杰、付勇、卫红(姓滕,家是芦集乡叶集村滕庄组人)、潘强等人。放哨的有杨中华、看打底箱子的有“老明”(姓张,张楼村人)是“春节”找来的人。 五百块钱或者一千块钱一锅的小牌九、一条牌九打一百块钱,谁家赢了就打一百或者五百块钱的底钱,打底箱子存桌子上放着,直接把钱放进打底箱子里。 赌场开有四十多天时间。这段时间,打底钱打了有多少时间长了,我记不得了,净落有五万多块钱。“春节”分有三万块钱,我分两万多块钱。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审 判 员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