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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喻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依法报请信阳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3年5月24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依法报请信阳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3年5月24日被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喻某某,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5月3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喻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时新章、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方献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于1995年任淮滨县毛纺厂厂长、党委书记至今。被告人喻某某于1996年任淮滨县毛纺厂财务科出纳至今。淮滨县毛纺厂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正科级单位,主要产品是毛呢布料。1993年下半年停产,2003年11月份由淮滨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清算程序仍未终结。毛纺厂破产清算时成立留守处,保留原厂领导班子,负责维持稳定,不再有任何经营活动。
2010年下半年,国家财政部、工信部下发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各类小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时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该规定,淮滨毛纺厂作为2003年时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符合享受该项补助的条件。
2012年,詹某某、喻某某等淮滨县毛纺厂留守处人员编造虚假的申报材料,以淮滨县毛纺厂名义向淮滨县工信局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淮滨县工信局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信部。至2012年底,以淮滨县毛纺厂名义的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国家财政部逐级下拨专项补偿资金2390000.00元到淮滨县财政局。2013年1月29日淮滨县财政局根据淮滨县毛纺厂的提款申请,将该笔补助资金2390000.00元拨付到淮滨县毛纺厂在淮滨县工商银行临时申请开设的帐户上(淮滨县毛纺厂已于2003年11月24日由淮滨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其在淮滨县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早已被注销)。该笔补偿资金到帐后,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毛纺厂其他领导及人员同意,个人决定并安排喻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将2390000.00元补助资金中的165万元转出,其中100万元转给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公司),用于该公司支付生产经营中的货款,另65万元转给淮滨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某个人,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该公司欠张某某的借款(该借款与毛纺厂无关联)。
2013年3月13日喻某某未经任何人批准或同意,私自把淮滨县毛纺厂账户上的659000.00元转到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詹某某的个人账户上,2013年3月15日喻某某又把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詹某某账户上的659100.00元转入到淮滨县工行喻某某个人的理财金账户上(该账户内原存有现金530262.11元),喻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在网上购买工商银行1000000.00元的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3月29日赎回,赎回资金1000219.18元,盈利219.18元。赎回基金后,喻某某又将该款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外债和其他支出,其中500000.00元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河南金鹰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的欠款,118800.00元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李某某的借款,还剩余一部分用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支。至案发时,詹某某挪用的165万元、喻某某挪用的659000元均未归还。2013年5月31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165万元涉案款依法扣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将该659000元涉案款依法扣押。
另经查,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初成立,为股份制私营企业,从事印刷业务,主要是为淮滨县酒厂印刷包装。最初注册资金50万元,股东为詹某某、李某某(毛纺厂副厂长)、叶某某(江苏人)。至2004年,叶某某退出,陈某某(毛纺厂副厂长)、刘某某(毛纺厂副厂长)、王某某(毛纺厂会计)、喻某甲(毛纺厂副厂长、纪检书记)、喻某某等人出资加入,詹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任总经理。后公司注册资金多次变更增加,到2013年初变更为1000万元,但股东仅登记詹某某、李某某、喻某某三人。詹某某为该公司最大股东。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詹某某辩称,转款239万中的165万不是我个人决定的,是集体研究的,有会议记录,我没有获得个人利益。荣成印务是毛纺厂的改制企业,淮滨县政府情况说明应该是有效的。我不懂法,是否构成犯罪,请合议庭认定。
辩护人时新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荣成印务公司)是淮滨县毛纺厂(以下称毛纺厂)破产改制企业,根本不存在把毛纺厂留守处的资金挪用给荣成印务公司使用的问题。二、毛纺厂已经被淮滨县工商局依法注销,其作为公款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了。詹某某经毛纺厂留守处班子研究,把165万元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转入荣成印务公司,是荣成印务公司应享有的权利,不是挪用毛纺厂公款的行为。三、詹某某经毛纺厂留守处班子研究,把165万元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转入荣成印务公司是用来偿还为毛纺厂留守处垫付的开支费用,不是挪用行为。淮滨县人民政府经调查了解后作出了情况说明,对车荣强和魏汉生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说明荣成印务公司是原毛纺厂改制、重组的企业,并加盖淮滨县人民政府的公章,证明了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应予采信,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请求宣告詹某某无罪。
被告人喻某某辩称,我不是毛纺厂的公职人员,我用公款7万元买基金是不对的。
辩护人方献明的辩护意见是:一、认定被告人喻某某为淮滨县毛纺厂出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不足,应按挪用资金的主体去认定;二、被告人在本案挪用资金不足8万元;三、被告人喻某某构成自首;四、喻某某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安全没有危险,犯罪情节轻微;五、对涉案部分认罪、悔罪;六、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表现尚好。综合以上几点,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国家财政部、工信部下发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各类小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时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2012年,原淮滨县毛纺厂厂长、党委书记、现淮滨县毛纺厂留守处负责人詹某某及现任毛纺厂留守处出纳喻某某,以淮滨县毛纺厂名义向淮滨县工信局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淮滨县工信局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信部。至2012年底,以淮滨县毛纺厂名义申报手续获得批准,国家财政部逐级下拨专项补偿资金2390000.00元到淮滨县财政局。2013年1月29日淮滨县财政局根据淮滨县毛纺厂的提款申请,将该笔补助资金2390000.00元拨付到淮滨县毛纺厂在淮滨县工商银行临时申请开设的帐户上(淮滨县毛纺厂已于2003年11月24日由淮滨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其在淮滨县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早已被注销,临时申请的账号为1718022609200018788)。该笔资金到帐后,詹某某安排喻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将2390000.00元补助资金中的165万元转出,其中100万元转给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初成立,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印刷业务,主要是为淮滨县酒厂印刷包装。最初注册资金150万元,股东为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张东、段树合、代振红、陈泽平、王化龙11人,詹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任总经理。后公司注册资金多次变更增加,到2013年初变更为1000万元,但股东仅登记詹某某、李某某、喻某某三人。)用于该公司支付生产经营中的货款,另65万元转给淮滨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某个人,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该公司欠张某某的借款。
2013年3月13日喻某某把淮滨县毛纺厂账户上的659000.00元转到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詹某某的个人账户上,2013年3月15日喻某某又把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詹某某账户上的659100.00元转入到淮滨县工行喻某某个人理财金账户上(该账户内原存有现金530262.11元),喻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在网上购买工商银行1000000.00元的理财产品,并于2013年3月29日赎回,赎回资金1000219.18元,盈利219.18元。赎回基金后,喻某某又将该款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外债和其他支出,其中500000.00元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河南金鹰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的欠款,118800.00元用于替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李某某的借款,还剩余一部分用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支。2013年5月31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詹某某涉案款165万元扣押、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将喻某某涉案款659000元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被告人詹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詹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身份证明,证明詹某某在案发时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资格。
3、被告人喻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喻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中共淮滨县毛纺厂委员会出具被告人喻某某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喻某某符合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资格。
5、淮滨县人民法院(2003)淮法民破字第006-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淮滨县毛纺厂已于2003年11月24日宣告破产。
6、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工资表等,证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詹某某为公司最大股东。
7、信阳市财政局文件信财预(2012)675号,证明淮滨县毛纺厂分配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239万元。
8、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书证,包括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财政局专户资金拨款通知书、工商银行进账单、淮滨县毛纺厂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1718022609200018788)明细单,证明淮滨县毛纺厂于2013年1月29日从淮滨县财政局领取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239万元,存入其在淮滨县工商银行账户内。
9、淮滨县毛纺厂在淮滨县工商银行账户内239万元资金去向相关书证,包括现金支票两张、转账支票三张、喻某某在淮滨县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号6222081718000059082)历史明细清单、詹某某在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账户(账号61022221000000321)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淮滨县金鹰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在淮滨县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18022609201039319)明细表、张某某在淮滨县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号6222081718000353568)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淮滨县毛纺厂转入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00万元、转给张某某65万元、转入詹某某在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账户659000元、喻某某提取现金8万元、从詹某某在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账户转入喻某某在淮滨县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659100元、从喻某某在淮滨县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转入淮滨县金鹰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在淮滨县工商银行账户50万元。
10、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及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詹某某涉案款165万元被扣押、被告人喻某某涉案款659000元被扣押。
11、被告人詹某某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165万元的犯罪事实,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12、被告人喻某某到案经过,2013年5月16日,对喻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线索初查,经初查发现喻某某有挪用公款659000元的犯罪嫌疑。同年5月20日立案侦查,依法将其传唤至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3、关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毛纺厂的关系问题的情况说明及车荣强、魏汉生的亲笔证词,证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淮滨县毛纺厂破产重组企业,承担原毛纺厂职工安置、管理、稳定工作。
14、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淮滨县毛纺厂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0日已在网上注销。
15、淮滨县荣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证明两公司的设立情况。
16、淮滨县毛纺厂和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花名册,证明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来自淮滨县毛纺厂下岗职工。
17、淮滨县毛纺厂2012、2013年春节救济金发放说明,证明救济金发放情况。
18、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员及出资情况证明,证明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言,毛纺厂破产后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有时候领导协调来些钱,然后出纳把收入、支出的票据转给我,我把这些票据记账,所以说毛纺厂破产后具体有什么收入支出我也说不清。县毛纺厂多年前就破产了,与荣成印务没任何业务或者资金往来。大概两年前,县毛纺厂厂长詹某某安排我到工信局报过关闭中小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情况我记不清了。后续的程序我也都没有参与,所以也不清楚。国家补助给县毛纺厂关闭中小企业补偿款239万元我听出纳喻某某说过这笔钱已经到县毛纺厂的账上了,但是喻某某还没有把收入票据转给我。毛纺厂破产后截止到2013年4月份,喻某某转给我的总收入是530000.00元,喻某某转给我的支出票据总共是1048775.24元。2013年的票据是喻某某4月份前转给我的的,2013年之前的票据是喻某某以前转给我的。账是2013年4月份才记的。
2、证人陈某某证言,县毛纺厂留守处没有什么收入支出。每年到年底,厂长从县里协调一部分救济金,用于贫困职工的救济和留守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县毛纺厂留守处与其他企业、单位没有业务或者资金往来。县毛纺厂申报过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詹某某说资金已经到位了,春节前时间比较紧张,这个事情牵扯到民生问题,要认真执行。当时会上提出要按照上级的规定去分配这部分资金,用于特困职工生老病死以及留守人员的工资,但是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案。有会议记录,这次会议是我记的,当时是夜晚开会,没有来得及找本记,是找一张纸记的,现在这张纸找不到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会上詹某某说上级要求这部分资金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安置、特困职工生老病死以及留守人员的工资,但是具体的方案等春节后再讨论。2001年底我在荣成印务担任总经理,荣成印务是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是詹某某,但是业务方面都是由我负责。荣成印务与县毛纺厂没有业务或者资金关系。荣成印务没有向县毛纺厂借过关闭小企业补助款,有时候荣成印务出现资金短缺,我就向詹某某汇报,至于詹某某从哪儿拿的钱我不清楚。
4、证人刘某某证言,县毛纺厂留守处没有什么收入支出。每年到年底,厂长从县里协调一部分救济金,用于贫困职工的救济和留守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县毛纺厂留守处与其他企业、单位没有业务或者资金往来。县毛纺厂申报过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013年春节前,詹某某厂长说国家的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二百三十多万元已经到位了,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特困职工解困、下岗职工生活救助和留守人员的生活补助。当时只是大致说了下,并且说还要拿出一个方案,要把这部分钱全部发到职工手里。到现在为止,这个方案还没制定。
5、证人王伟证言,淮滨县毛纺厂大概在2003年由县政府批准同意申请破产。依据当时的破产法,我们院组成合议庭裁定对毛纺厂宣告破产,该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该厂的清算程序还没有终结,法院没有作出破产终结的裁定。
6、证人魏汉生证言,就淮滨县毛纺厂而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淮滨县毛纺厂的法人资格没有了,但企业的党委、工会和财务人员均留守,留守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成立破产清算小组,是否有文件我记不清楚了,如果有文件也应该在法院,是根据当时相关破产法律,由法院裁定淮滨县毛纺厂进入破产程序。宣布破产程序以后一直都没有清算终结,我是破产清算小组的组长,破产清算小组的成员还有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的人员,但破产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是谁我记不清楚了。宣布淮滨县毛纺厂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时就成立清算组,同时宣布淮滨县毛纺厂的党委、工会和财务人员作为该厂留守处的留守人员,所谓的留守处也就是这样成立的,成立淮滨县毛纺厂留守处也没有正式的文件,当时的县委副书记樊太明和副县长车荣强分别宣布淮滨县毛纺厂的党委、工会和财务人员就地留下,也没有发布正式的文件。清算组在淮滨县毛纺厂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没有接管淮滨县毛纺厂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工作由淮滨县毛纺厂留守处接管,清算组实际上没有开展工作。
7、证人张某某证言,我记得是在2012年12月份左右,詹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有钱,想从我手里借150000.00元现金,让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喻某某找我拿,当天下午喻某某打电话要钱,我就把150000.00元现金送到了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室里,喻某某以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给我打了一个欠条,借了150000.00元以后,过了三天左右,詹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要再借700000.00元,我说我没有这么多钱,最多有500000.00元,然后我就从我在淮滨县信阳银行的卡上把500000.00元钱转到了喻某某的卡上,喻某某在淮滨县信阳银行的柜台上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欠条是以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打的。这两笔借款已经还了,是把650000.00元打到我在淮滨县信阳银行的卡上了,具体是哪一天还给我的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在借我钱后的十五天左右还给我的,具体时间可以到淮滨县信阳银行去查我的进账凭证,还我钱的当天我让我的司机张俊把喻某某给我打的欠条还给喻某某了。
8、证人詹望证言,当时喻某某找我开户时,我问喻某某毛纺厂已经破产了为什么还要开户,喻某某说没有破产,手续还是齐全的,后喻某某把开户需要的手续提供我行。我没有给喻某某说过“毛纺厂账户手续不全,年检过不了关,让她抓紧时间把钱转走,行里准备把毛纺厂账户销掉”之类的话,到现在毛纺厂的账户也没有销掉。
9、证人马辉证言,2009年第一次退还职工垫交的养老保险金128000元是打到毛纺厂账户上,喻某某根据人员和金额登记造册发放,后来,有一小部分职工喻某某联系不上,就委托我发放的,发了以后我就把花名册交给工信局的会计简辉了,后来就直接由工信局直接打到职工卡上了。现在我手中没有任何票据和现金。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詹某某供述,淮滨县毛纺厂是一个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规格为正科级,主要产品是毛呢布料,1993年底停产,2003年底宣布破产。毛纺厂宣布破产以后,成立一个留守处,成员有原厂的领导班子和政工科长、计划生育专干,厂里的职工不分流,原厂的领导班子继续在留守处负责。当时厂里有职工600多人,这些年退休的有200多人,目前厂里还有400多职工。2003年宣布破产以后,毛纺厂除了政府对厂里的困难职工每年在春节期间的慰问金、救济金几万元,还有我们2012年申请的,今年初到厂帐上的239万元一笔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外,其它没有收入。支出有留守人员的费用,包括应对上级和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职工住房补贴和低保的检查、招待费用,职工丧葬费,特困职工慰问和救济,数额我不记得,每年大概有几万元,厂里账上都记的有。
2010年下半年,县工信局在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时我知道了这件事,当时下发的有文件,文件要求是正在生产的小企业才可以申报,当时我想毛纺厂停产这么多年,职工没有收入,我们要想办法把这笔关闭小企业资金争取到。尽管毛纺厂已经破产,但我们还是按照上级文件的通知要求准备好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材料。当时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的职工人数,申报资金的用途是对企业职工的安置、救济、养老、医疗等,上级文件要求申报的企业职工人数不得超过300人,我记得毛纺厂的申报材料报的职工人数是298人。2011年6月将申报材料报到县工信局,县工信局再向上报,2012年年底申报资金拨下来了。这239万元从县财政局转到毛纺厂的账户上了,这是毛纺厂新开的一个账户。毛纺厂2003年破产以后就没有什么资金往来,毛纺厂原来在银行的账户被银行取消了,这笔239万元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要求是转到单位账上,我就让厂里的出纳喻某某以厂的名义新开了一个临时单位账户,开户的时间大概是2012年底,就是这笔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批下来后不久,账号我不清楚,具体是喻某某办的,之后这239万元就从县财政局直接打到毛纺厂新开的这个账户。这笔239万元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从县财政局打到毛纺厂账户上后,厂里班子成员专门开会研究如何使用,我记得当时开会的有几条,主要就是用于职工安置、救济、留守人员的补贴和为毛纺厂职工办事所发生的费用等。因为当时我们申报时是按298名职工申报的,而厂里连退休的有600多职工,这笔钱一时半会也没有办法发给职工,发不好容易造成职工出乱。为此我还多次请示过市工信局负责这个项目的企业科的王科长,王科长说要不好发就先不发,等他到淮滨县和财政部门商量后再发。因为没有几天就快过春节了,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来催要货款的比较多,职工还要发工资,外面欠荣成印务的货款还没有要回来,荣成印务的资金比较紧张,我就安排厂里出纳喻某某把其中的100万元借给荣成印务,喻某某把这100万元钱就转到荣成印务的账上了,用于荣成印务支付货款,又转给淮滨县一个叫张某某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账户上65万元,是替荣成印务还给张某某的借款。我还让喻某某给我开了两张4万的现金支票共8万元,我在春节期间用于跑项目了,剩余的款我没有安排,应该在毛纺厂的账上。把淮滨县毛纺厂申报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用于为荣成印务还货款和借款的事,我记得在荣成印务门岗房临时办公室那里和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商量过这个事,还有出纳喻某某知道这事,因为是我安排她具体经办的。毛纺厂的其他人员不知道这事。
荣成印务与淮滨县毛纺厂业务上没有往来,但荣成印务公司用的职工是毛纺厂原来部分职工,荣成印务公司股东是毛纺厂班子成员和职工,毛纺厂这些年除救济金和慰问金外没有啥收入,一些开支都是由荣成印务垫付了,这些开支都是现金支付,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但在毛纺厂账上都记的有,以毛纺厂账上记的为准。
毛纺厂是国有企业,这笔钱是国家的,是公款。当时我想这239万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是毛纺厂申报来的,我是毛纺厂厂长,同时也是荣成印务的董事长,荣成印务的股东和上班工人也是毛纺厂的人。荣成印务资金紧张了,毛纺厂的钱给荣成印务应急用一下,等荣成印务的货款一到就还过来,只要钱不少就没啥事,也不影响这笔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以后发给毛纺厂的职工。
2、被告人喻某某供述,2004年以后由于淮滨县毛纺厂效益不景气,我就还担任了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的出纳,但是在此期间我仍然担任着淮滨县毛纺厂的出纳。2004年以后毛纺厂基本上没有什么业务了,从2004年至今也没再给工人发过工资了,只有在每年年终快过年的时候,政府发给淮滨县毛纺厂救济款时,职工按照不同的档次领取一些救济款。淮滨县毛纺厂属于国有公司,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属于个人组成的有限公司。
淮滨县毛纺厂从2012年到目前入账了两笔钱,一笔是从淮滨县财政局拨来的2390000.00元的中小企业破产补助费,是中央拨的,属于公款。还有一笔是淮滨县财政拨的对职工的春节救济款,每年拨的都有。2390000.00元是在2012年12月底拨到淮滨县毛纺厂账上的,詹某某厂长告诉我说召集了淮滨县毛纺厂的领导开会,讨论如何处置这2390000.00元,具体几个人参加会议我不知道,会后詹某某厂长安排我说,把这其中的90000.00元发放淮滨县毛纺厂留守处人员的工资,1000000.00元用于还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了,650000.00元用于还给欠张某某的账,还有650000.00元我转出来了,在我这里保管着。
工商银行通知我让我把淮滨县毛纺厂在工商银行新开的账户上的剩余资金取出来,我想我既是淮滨县毛纺厂的出纳,又是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的出纳,直接把淮滨县毛纺厂新开的账户上的剩余资金转到我个人账上不合适,就先把这剩余的659000.00元钱转到了以詹某某厂长个人名义在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开的账户上,然后再从以詹某某厂长个人名义在淮滨县珠江村镇银行开的账户上把659000.00元转到了我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上,目的是想说明詹某某厂长也知道这个事,事实上,我跟詹某某厂长提过这个事,他是不是记得我不知道。这笔款2013年3月15日进入我在工商银行个人账户上,原来我个人账户上有530000.00元钱,于2013年3月22日购买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1000000.00元,于2013年3月29日赎回,赎回资金1000219.18元,盈利219.18元。在这一次交易中,我实际动用公款四十六万多元购买基金进行盈利活动。这笔钱我还上了,在2013年3月30日和2013年4月9日分别转118800.00元和500000.00元到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的账上,实际上是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公司借了淮滨县毛纺厂的钱。
四、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信宏会审字(2013)第337号审计报告,证明喻某某使用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为毛纺厂留守处垫付开支544322.03元,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利润总额为11775.12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自己参股的淮滨县荣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喻某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喻某某在检察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挪用公款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均认罪,构成自首。被告人詹某某挪用165万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165万已上缴司法机关,消除公款流失的隐患。被告人喻某某挪用公款469737.89元时间较短,案发后挪用公款也上缴司法机关,消除公款流失的隐患。鉴于二被告人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喻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存春
审 判 员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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