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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于2009年6月3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于2009年6月3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抓获,于2014年6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军到庭参加诉讼。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8)淮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后该判决生效。吴某某于2009年2月1O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多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将陈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陈某某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某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某某为其儿子订婚花费其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自2009年至今,陈某某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
针对上述事实,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认罪,我不是不履行,而是没有能力履行。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8)淮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后该判决生效。吴某某于2009年2月1O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多次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决定将陈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陈某某仍不履行。2010年,陈某某为逃避执行全家外出务工,期间,陈某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某某为其儿子订婚花费其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自2009年起,陈某某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家人向本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标的款8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是淮滨县人民法院移送。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3.证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被抓获。
5.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至6月12日在浙江省诸暨市看守所羁押。
6.证明,证实陈某某、彭志娥夫妇二人在统一划分的宅基地上建砖混结构平房三间,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二人共有。
7.陈某某家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陈某某家的位置及房屋外观。
8.申请执行书,证实吴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
9.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69031元。
10.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相关文书,证实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受理吴某某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11.执行相关书证,证实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为执行生效判决找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未执行到赔偿费用。
12.淮滨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及执行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13.执行标的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家人向法院缴纳执行标的款85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蔡桂田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6月份开始租住陈某某房子的经过;
2证人孙刚证言、徐焕义证言,证实陈某某夫妇在淮滨县城关镇章营村有一处住房。
3.证人李锐证言
陈述重点:我认识陈某某,我女儿祝芳经人介绍给陈某某二儿做女朋友,去年订的亲,现在还没有结婚。陈某某当时给我家一万五、六千元现金作为定亲钱,后来又拿钱给我女儿祝芳买的首饰和衣服,拍的婚纱照。
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供述重点:2007年11月份前后我承包城关李静在老电业局门口两层楼的建筑活,吴某某在我工地上干活,有一天在浇灌二楼混泥土的时候吴某某和一个斗车一起从二楼摔下来,吴某某摔伤了,前期的治疗费用是我拿的,我花了三万多块钱。后来我没有钱给吴某某了,他就把我起诉到淮滨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份一审判决我偿还吴某某各项费用169031元,当时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吴某某评为五级伤残,我当时提出重新鉴定,法院让我交一万元用于吴某某到信阳市重新鉴定的费用,我当时没钱所以吴某某的伤残也没有重新鉴定。判决生效后我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没有赔偿吴某某的钱,后来法院工作人员找过我两次,让我履行生效判决,我也一直没给他钱。2009年6月份被淮滨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天。
2010年我在家里干活吴某某老是到俺家找我要钱,把我要烦了,我就带着家属彭志娥、女儿陈智慧一块到诸暨打工去了,这几年一直也没回淮滨,我在诸暨工地上干瓦匠活,一天能赚一百多块钱工资,这几年俺两口攒点钱,去年二儿陈爽爽谈个女朋友,定亲花了四、五万块钱,现在手里没啥钱了。我在城关镇章营小学路南夹道内有一处住房,是三间两层带个院子。房子我去年租给一个带孩子在城关上学的乡下人了,具体叫啥我不知道。房租是一年两千块钱,我安排让把房租交给俺妈章志英了。我不愿意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吴某某的伤残鉴定达不到五级,我赔吴某某的钱我感觉有点冤,吴某某是个孬货想骗我钱。
我为我儿子陈爽定亲一共花了近五万元钱,其中定亲的时候,双方家人都在场,我给了祝芳现金一万六千元,我后来给祝芳买首饰和衣服花了一万多元钱,拍结婚照花了五千多元。祝芳当时在打工,她到诸暨的开销都是我拿的钱,加在一块一共有近五万元钱,这些钱都是我家这几年在外打工挣的钱。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辩称的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部分义务,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翔
审 判 员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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