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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尤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尤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亚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袁某某与登记结婚,生一女取名袁某。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其与被告袁某某于在信阳市李家寨民政所办理离婚,并约定婚生女袁某由原告尤某某抚养,被告袁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被告袁某某以看望女儿为名,强行将女儿带至信阳市家中,后原告尤某某同父亲一起来接孩子遭到拒绝。被告袁某某违反双方约定,剥夺了原告的抚养权。被告袁某某无稳定收入,其母亲身患精神上的疾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其父亲在外打工也无暇照顾孩子。原告家乡距离北京较近,生活环境和家庭条件优于被告,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成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某某履行离婚协议,将女儿袁某交由原告尤某某抚养,并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

被告袁克强辩称,其最初严格履行了离婚协议书,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是原告尤某某违背协议,剥夺了被告的探视权,只允许被告见了孩子一次。且其在离婚1个月后又新交有男友,二人经常打骂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变更女儿袁某某的抚养权归被告袁克强所有。原告尤某某系酒店服务员,收入不稳定,也没有固定住处,只能经常将孩子寄宿在亲戚家中。其父母年事已高,母亲精神完全不正常,还要照顾兄嫂的3个孩子,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照顾袁俪铭。尤某某当时让被告见孩子时声称“你想见孩子,就把她带走,抚养费一分不给”,并将女儿的出生证明、防疫接种本、书包、衣服都给了被告,系自愿让被告将女儿带走的。原告尤某某在与被告的短信中也表明了其想主动放弃抚养权,并刻意剥夺被告袁某某探视权的意思。而被告袁某某不仅有固定的住处,其作为厨师的收入也高于原告。被告的父母都刚过50,身体强壮,且无其他孙子女,有能力、有精力且也非常愿意照顾孩子。综上,被告袁某某更适合抚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7日生一女取名袁某某。婚后均生活在原告家乡。2013年11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信阳市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婚生女袁某由原告尤良英抚养,被告袁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离婚后袁某随原告尤良英生活。后被告因探视女儿与原告尤某某发生矛盾,一直未有机会见到女儿,2014年3月18日被告在看望女儿后,将女儿带回被告家乡信阳市。原告尤良英与其父亲一同来到被告家乡信阳市李家寨镇欲接回孩子,遭到被告拒绝。被告欲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某履行离婚协议,袁某由原告尤良英抚养,被告袁某某每月支付袁某某抚养费300元。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配合对方的探视,共同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女袁某由原告尤某某抚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尤某某的生活环境、物质条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对孩子的抚养。被告提出原告尤某某在交男友后经常打骂孩子,因未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双方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考虑到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在原告尤良英家乡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综上,本院对原告继续抚养婚生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权利和义务是共存的,原告尤某某在享有对婚生女袁某抚养权的同时,应该自觉履行配合被告袁某某进行探视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某履行离婚协议,婚生女袁某由原告尤某某抚养,某某强每月支付袁俪铭抚养费300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员    董亚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皖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