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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抓获,3月26日被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抓获,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新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抓获,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和关某、张某某共同在信阳市精神病院对面租住一出租房,分别购买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互相配合,利用网络制作虚假的北京恒盛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加工圆珠笔创业为诱饵,先后骗取郭某某等人人民币14500元。被告人关某某在关某夫妇以同样方法实施诈骗过程中,帮助二人利用网络骗取被害人孙某2800元。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有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关春堂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关某某能认罪、悔罪,关某夫妇二人诈骗孙某2800元不应计入关某某犯罪数额中。

辩护人陈礼友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彭某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又是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夫妻关系)与关某、张某某(夫妻关系、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共同租住信阳市精神病院对面一民房内,并购买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互相配合,利用网络制作虚假的北京恒盛创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加工圆珠笔创业为诱饵,先后骗取郭某某、何某、林某某等人人民币14500元。被告人关某某在关某、张某某以同样方法实施诈骗过程中,帮助二人利用网络骗取被害人孙某2800元。案发后追回2800元退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关某、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郭某某、林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建立的虚假网站网页,中国邮政、农业等银行交易明细表,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帮助关某、张某某完成骗取被害人孙某2800元,故辩护人关于2800元不应计入关某某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关于彭某某系本案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简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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