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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驻马店市正阳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46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驻马店市正阳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14年8月27日22时50分,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信师附小路口时,与前方由路南路口左转弯的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4mg/100ml。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2时50分,被告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信师附小路口时,与前方由路南路口左转弯的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证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简 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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