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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4年9月13日生。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4年9月13日生。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朱XX驾驶豫SP7658号两轮摩托车沿信阳市农专路三里店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市场路口时,与同方向骑电动车的马XX发生相撞,致马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XX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后被告人朱XX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69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陈XX、朱XX的证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车检报告、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移动通话清单,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家属谅解书、收条、承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X逃逸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新红

审 判 员 向自生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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