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怡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息县工业园区B9号。 法定代表人程定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4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德军和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怡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500万元股票作价847万元全部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其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双方债务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怡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信阳珠江村镇银行的股票500万元作价847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以抵偿其所欠全部债务。 二、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