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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孝才因与被上诉人姜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孝才,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祥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兰怀,男,19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孝才,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祥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兰怀,男,1972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吴孝才因与被上诉人姜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孝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上诉人姜祥军的委托代理人胡兰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