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孝才,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祥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兰怀,男,1972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吴孝才因与被上诉人姜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孝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上诉人姜祥军的委托代理人胡兰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