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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学峰与被上诉人周璟、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峰,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璟,男,汉族,1996年8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思登,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峰,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璟,男,汉族,1996年8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思登,男,1971年3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周丛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义,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
上诉人刘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周璟,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学峰的委托代理人余良毕,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方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友成
审判员  吴孔玉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段凤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