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峰,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良毕,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璟,男,汉族,1996年8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周思登,男,1971年3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周丛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义,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 上诉人刘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周璟,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学峰的委托代理人余良毕,被上诉人商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方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友成 审判员 吴孔玉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段凤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