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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立中因与上诉人周云录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中,男,1933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云德,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系周立中的二儿子。 委托代理人谌翠珍,女,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系周立中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中,男,1933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云德,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系周立中的二儿子。
委托代理人谌翠珍,女,汉族,1953年3月22日出生。系周立中的二儿媳。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云录,男,195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立中因与上诉人周云录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均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立中及委托代理人周云德、谌翠珍,上诉人周云录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