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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所、李国彬、闫宾贤、李国平、夏夜,原审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合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103—2106室。 负责人孙武,该公司总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合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103—2106室。
负责人孙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翠,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所,男。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彬,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宾贤,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平,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夜,男。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北京路中段君安小区5号楼。
负责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所、李国彬、闫宾贤、李国平、夏夜,原审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翠,被上诉人刘所的委托代理人康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8月8日20时35分,被告李国彬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被告李国平的豫SJ1755号小型轿车,沿固始县城关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樟苑南门路段时,与步行的案外人陈全礼和原告刘所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全礼、刘所受伤。李国彬驾车逃逸。该轿车由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承保有交强险和承保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后被告闫宾贤驾驶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夏夜且由被告大地财保公司承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的豫SM3179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又与受伤的原告刘所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所再次受伤。该起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国彬、闫宾贤对该起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陈全礼、刘所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刘所受伤后即入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84天,用去医疗费24804.63元,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加强营养、休息半年。2014年1月10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所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因刘所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闫宾贤支付25000元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审理中,原告刘所称,闫宾贤支付的25000元医疗费中有5000元用于治疗另一个伤者陈全礼,但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闫宾贤驾车仅致刘所一人二次受伤,未伤及案外人陈全礼。
原审认为,本案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李国彬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符合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款第1项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约定,故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关于“由于被告李国彬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按三责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我司不予赔偿”的抗辩,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该损失应由肇事行为人李国彬承担。因该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国彬、阎宾贤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以外的赔偿余额应由被告李国彬和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同时,从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阎宾贤仅致原告刘所一人二次伤害而未致案外人陈全礼二次伤害,故原告刘所亲属领取的被告阎宾贤通过交警部门支付的25000元,应视为全部支付原告刘所的医疗费,至于刘所拿出其中5000元为陈全礼治疗系其个人行为与被告阎宾贤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四十九、十一、十六、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刘所的损失为:1、医疗费24864.63元;2、误工费84日*24457元/年/365日=5628.46元;3、护理费84日*29041元/年/365日=6683.41元;4、营养费84日*20元/日=168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84日*30元/日=2520元;6、残疾赔偿金8475.34元/年*19年*10%=16103.15元;7、交通费2000元(酌定);8、鉴定费600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人寿财产信阳保险公司、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在其各自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各1/2即17707.51元;医疗费余额4864.63元、营养费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9664.63元由被告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李国彬连带赔偿。二、驳回原告刘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李国彬、阎宾贤连带承担。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所损失27707.51元。被告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所损失27707.51元,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李国彬连带赔偿原告损失9664.63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
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2013年8月8日,被上诉人李国彬驾驶被上诉人李国平所有的豫511755号轿车沿固始城关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樟苑南门路段时,与行人陈全礼、刘所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后来,被上诉人闫宾贤驾驶被上诉人夏夜所有的豫SM3179号小轿车又与刘所发生碰撞,致刘所再次受伤。交警认定李国彬、闰宾贤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所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该院公开审理并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宣判了该案件,判决两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均分摊了原审原告的相关损失,但是超出两交强险范围的9664.63元,一审法院判决由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和被上诉人李国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可以判决肇事驾驶员闫宾贤及李国彬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作为法人,不可能作为侵权行为的侵权实施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关系明显有误。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刘所答辩称:一、两肇事车先后碾轧被上诉人刘所,谁的车碾轧的重和谁的车碾轧的轻难以区分,所以两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责任认定书也确认二位肇事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二、我们的诉讼请求也是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也就是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刘所的所有损失。三、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承保的肇事车司机李国彬没有支付一分费用;而另一肇事车司机闰宾贤已经支付被上诉人刘所25000元,已经全部支付了刘所的医疗费。并且法院在计算被上诉人刘所的损失时已经扣除。四、李国彬驾驶的车辆在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所以,判决上诉人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2013年8月8日,被上诉人李国彬驾驶被上诉人李国平的豫SJ1755号小型轿车,沿固始城关黄河路行驶至香樟苑南门路段时,与步行的案外人陈全礼和被上诉人刘所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全礼、刘所受伤。李国彬驾车逃逸。该肇事轿车由原审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承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上诉人闫宾贤驾驶被上诉人夏夜的豫SM3179号小型轿车,又与受伤的被上诉人刘所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所再次受伤。该肇事轿车由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承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该起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国彬、闫宾贤对该起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陈全礼、刘所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刘所损失27707.51元,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所损失27707.5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所损失的余额,因被上诉人李国彬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故原审被告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不应赔偿,应由肇事行为人李国彬承担。因被上诉人李国彬、闫宾贤对该起交通事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闫宾贤驾驶的肇事轿车由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承保有保险金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与被告李国彬连带赔偿刘所的损失9664.6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大地财保合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