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易乃勤,女。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2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四昌,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乃勤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乃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新,被上诉人河南怡和摩尔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四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任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