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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万庆与被上诉人余自成、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3号 上诉人胡万庆,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康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余自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李勇,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胡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623号
上诉人胡万庆,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康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余自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李勇,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上诉人胡万庆因与被上诉人余自成、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康民,被上诉人余自成、李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