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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57号
原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原、被告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子已成年。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不了解,婚后经常生气。2013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于199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95年5月13日生育长子白**;1998年11月27日生育长女白**。原告现未怀孕。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2014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份:双方自愿离婚;长女白**由原告抚养……。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白某某负担长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录音光盘、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本要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长女抚养费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原、被告婚生长女白**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白某某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向阳
审判员  曹英时
审判员  郭良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翔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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