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保险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李玉玲,系乔大朋之妻。 原告乔明生。系乔大朋之父。 原告乔振飞。系乔大朋之子。 原告乔盼盼。系乔大朋之女。 原告乔振飞、乔盼盼的法定代理人李玉玲(系二原告之母),女,汉族,1974年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李玉玲,系乔大朋之妻。
原告乔明生。系乔大朋之父。
原告乔振飞。系乔大朋之子。
原告乔盼盼。系乔大朋之女。
原告乔振飞、乔盼盼的法定代理人李玉玲(系二原告之母),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太康县高朗乡高庄行政村冯楼村。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17号。
负责人李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超,该公司营运部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张宁,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大道西段。
负责人王四方,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轩基伟,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东洋,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玲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荣小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张宁,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洋、轩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8日,原告李玉玲的丈夫乔大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太康支行的工作人员引诱乔大朋购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并给乔大朋讲解此种保险的种种好处,特别提出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获得基本保险金额2倍的保险金.乔大朋便将40000元全部购买了该保险。2014年4月22日,乔大朋在建房时意外摔倒致头部着地,当时乔大朋觉得并无大碍,但一小时后开始出现头痛,继而昏迷,被紧急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创伤性脑出血,抢救一天后去世。但当料理完后事,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退还保险费40000元,拒不同意赔偿。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850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为虚假内容,被告保险公司与乔大朋之间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乔大朋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上签字予以确认,乔大朋是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死亡,而不是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乔大朋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意外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即42520元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辩称,本被告的工作人员向乔大朋介绍的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意外可获得基本保险金两倍的保险金,条款明确,不存在诉状中所诉的引诱。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是委托关系,乔大朋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办理的保险相关手续已移交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完毕,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因乔大朋死亡所要求的赔偿应由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与本被告无关,所以本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原告李玉玲的丈夫乔大朋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在该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乔大朋购买了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的保险,险种名称为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保险期间为2010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42520元,该保险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2014年4月22日,乔大朋在自己家建房时意外摔倒致头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抢救一天后死亡。后原告找到被告理赔时,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李玉玲与乔大朋共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即本案原告乔振飞,1999年5月19日出生;长女即本案原告乔盼盼,1997年1月7日出生。乔大朋的父亲即本案原告乔明生,1949年3月26日出生。
上述事实有,保险投保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业务代收凭证、证明、调查报告、户口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玲的丈夫乔大朋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有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乔大朋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李玉玲的丈夫乔大朋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该份保险的法定受益人即本案四原告支付保险金,故原告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金85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李玉玲之夫乔大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之间并未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故原告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赔偿其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保险金85040元。
二、驳回原告李玉玲、乔明生、乔振飞、乔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海港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志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