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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学科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学科,女,1980年7月18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51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学科,女,1980年7月18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1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学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学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3日16时许,方城县城管局工作人员王自任等人在方城县城关镇广安路巡查执法,对被告人田学科所经营的“口子窖”便民超市店外经营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田学科阻止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并用手将王自任抓伤、将执法车辆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王自任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学科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惩处。
案发后,于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田学科家属赔偿被害人王自任各项费用11000元。被害人王自任及方城县城管局均表示对被告人田学科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学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学科的供述,被害人王自任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黄某某、高某、张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执法证复印件,被害人伤情鉴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悔过书,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学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所属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学科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学科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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