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20号 罪犯张文法,男,1948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法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4年8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法因宅基地与同村刘翠郎发生纠纷,1980年9月17日双方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张文法用砖、镢头将刘翠郎当场砸死后潜逃,2004年被抓获。 罪犯张文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被表扬1次,被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文法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