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少辉,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2007年12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少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和平路皮件厂家属院2单元楼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银色上海立马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2、2013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和平路大张广场东北角,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红色“豪顺”牌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3、2013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大张广场北边的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秦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嘉陵”牌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4、2013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处的广告牌后面,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嘉陵”牌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5、2013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百货楼东一个公用电话亭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的“轻捷”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6、2013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五街坊23号楼3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支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上海轻捷”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7、2013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南30米处,将被害人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麦科特"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8、2013年7月2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东南角处,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立马"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9、2013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千禧量贩超市”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位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立马”牌踏板式电动车停电瓶盗走。 10、2013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和平路一街坊60号楼下,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11、2013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和平路一小门前3路车站牌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凤凰”牌脚蹬式电动车电瓶盗走。 12、2013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八街坊47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3、2013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六峰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客香来”门口,将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白色“奇蕾”牌踏板电动车电瓶盗走。 14、2013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六峰路“客香来”向北50米处,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白色“立马”牌踏板式电动车电瓶盗走。 15、2013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和平路德克士楼下,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6、2013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湖滨北停车场门口向西30米处,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麦科特”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17、2013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百货大楼门口的路边,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王派”电动车电瓶盗走。 18、2013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时代百货西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电瓶盗走。 19、2013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南五街坊3号楼4单元门口,将被害人车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立马兴”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13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建业步行街“海澜之家”门前的人行横道上,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森地”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21、2013年10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六峰北路教师公寓南区4号楼西侧围墙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蓝相间色“森地”牌简易电动车电瓶盗走。 22、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十一局办公大楼南小花园南侧非机动车道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23、2013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许少辉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市二中对面六栋楼家属院47号楼下,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的“裕兴”牌电动车电瓶盗走。 2013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许少辉骑车携带盗窃的五块电动车电瓶前去销赃时被民警查获。 经估价鉴定,被告人许少辉盗窃的上述28块电瓶价值共计364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少辉自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 被告人许少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少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宁某某、王某某、车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少辉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少辉为吸食毒品多次盗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少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胡 显 伟 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果 人民陪审员 韩 建 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