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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勇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无证驾驶豫ML9591号两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与上阳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摔倒,致邵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万某、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道路交通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邵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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