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胜利,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火车站运转车间制动员。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殷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胜利,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火车站运转车间制动员。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受张某邀请到其位于安阳市长善区小花园12号的家中参与赌博,钱输完后李某某离开张某家。因怀疑张某赌博时作弊,李某某走到张某家附近时打电话纠集崔永军(另案处理)等多人持凶器返回张某家,以赌博作弊相要挟,要求张某退还其在张某家多次赌博所输的14000元,张某无奈将7500元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走后,张某报警。期间,李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申某某阻拦时被李某某一方人员殴打。经鉴定,张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傲伤,申某某左耳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11月22日,李某某父亲李某某赔偿张某、申晓东一方人民币3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陈述;3.证人杜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4.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其他相关证据。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赌博作弊为由,以暴力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予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仅有被害人陈述敲诈勒索现金7500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定性为未遂;2.被害人组织赌博,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系初犯;4.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受张某邀请到其位于安阳市长善区小花园12号的家中参与赌博,钱输完后李某某离开张某家。因怀疑张某赌博时作弊,李某某走到张某家附近时打电话纠集崔永军(另案处理)等多人持凶器返回张某家,以赌博作弊为由要求张某退还其在张某家多次赌博所输的14000元,张某无奈将7500元交给李某某。期间,李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申某某阻拦时被李某某一方人员殴打。张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申某某左耳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11月22日,李某某父亲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申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另查明,张某因召集他人在自己家中赌博,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1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其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赌博,被告人输光钱走后,纠集他人回来要钱,其和申某某遭到殴打后给李某某7500元的事实;3.被害人申某某陈述,证明张某等人打牌,后来人殴打其和张某并要钱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张某、张某某、袁某、田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证明李某某在张某家赌博输钱后,带人要钱并将张某、申某某打伤的事实;4、和解协议书,证明李某某之父李某某赔偿张某、申某某共计30000元,张某、申某某对李某某谅解;5、鉴定意见,张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申某某左耳损伤构成轻微伤;6.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聚众赌博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1900元;7.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书证;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他人赌博作弊为由,以暴力威胁,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某组织赌博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赌博作弊,而李某某是自愿参加赌博,其输钱后以赌博作弊为理由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的行为与张某组织赌博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张某组织赌博,存在过错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子善

审 判 员  申瑛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郜某某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