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殷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某某、王某某应在2014年4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0000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孟某某、王某某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