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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孟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59-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李某某申请执行孟某某、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殷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某某、王某某应在2014年4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0000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孟某某、王某某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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