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民执字第338号 申请执行人扣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扣某某诉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殷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在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扣某某6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存款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