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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申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0-1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蒋某某诉申某某、朱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0-1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蒋某某诉申某某、朱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殷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申某某、朱某某应在2013年10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2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