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0-1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蒋某某诉申某某、朱某某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殷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申某某、朱某某应在2013年10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某某25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申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