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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ENB580号小型汽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测试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缴纳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