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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3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3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相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牛某某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