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3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相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牛某某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