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斌,男,1946年2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伟,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娟,女,1987年5月7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斌、张红伟、王瑞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人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李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