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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卫超与被上诉人刘军伟、刘永军、王畅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超,男,1986年7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学礼,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军,男,1973年7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超,男,1986年7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学礼,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军,男,1973年7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畅涌,男,1979年2月2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伟,男,1975年1月9日生。
上诉人冯卫超因与被上诉人刘军伟、刘永军、王畅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卫超、刘永军、王畅涌于2014年3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卫超、刘永军、王畅涌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卫超、刘永军、王畅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卫超、刘永军、王畅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