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凤新,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程和平,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强,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文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