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银,男,1971年4月22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平,曾又名王海波,男,汉族。 上诉人徐海银因与被上诉人王贵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调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徐海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海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