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豹,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永,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金虎,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孙美荣,又名孙梅只,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系被告王金虎之妻。 原审被告王彦军,又名王艳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系被告王金虎之子。 原审被告李合香,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金豹之妻。 原审被告王彦平,又名王艳平,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金豹之子。 原审被告王金平,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海亮,又名王亮儿,1985年12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牛金荣,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金平之妻。 上诉人王金豹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王金虎、孙美荣、王彦军、李合香、王彦平、王金平、牛金荣、王海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金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安阳市名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豹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金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金豹负担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