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换军,男,1959年农历7月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张彬,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兰印、冯素君,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平,男,1972年5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凌云、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换军、高张彬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高换军、高张彬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换军、高张彬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张国伟 助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