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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与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辇顺机动车交通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荣,河南杰昇律师事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荣,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
负责人马忠生。
委托代理人李秋昌,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文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辇顺,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及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辇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