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炳海,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炳海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炳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报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元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谭炳海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该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等共计人民币92万元、有价证券3.2万元,为其单位在申请内部贷款、保函、信贷证明、经费调整、工程款拔付、支付设备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06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公司(以下简称某1)总经理尤某某、总会计师谈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8.5万元。2.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总会计师王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5万元。3.2007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总会计师刘某某、刘某1人民币共计6万元。4.2008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4)总会计师宁某某、殷某某人民币共计5.5万元。5.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总经理孙某某、总会计师张某某、王某某、财务部长周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6.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6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6)总经理张某1、冯某某、总会计师徐某某、陈某某、财务部长谭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7.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指挥部(以下简称某指挥部)财务部长谷某某、陶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8.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指挥部(以下简称某1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吴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9.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指挥部(以下简称某2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周某1人民币共计6万元。10.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3指挥部(以下简称某3指挥部)指挥长刘某2人民币共计1.5万元。11.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4指挥部(以下简称某4指挥部)财务主管卿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12.2012年7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5指挥部(以下简称某5指挥部)财务主管祝某某人民币0.5万元。13.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6指挥部(以下简称某6指挥部)财务主管鲁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14.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7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总会计师何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15.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9(以下简称某9)主任周某2、财务主管陶某某共计现金1万元、有价证劵2.4万元。16.2011年9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10(以下简称某10)指挥长张某2人民币0.5万元。17.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1(以下简称某11)财务主管胡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18.2012年到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2指挥部(以下简称某12指挥部)项目部经理姚某某、副经理厚某某人民币共计4.5万元。19.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3(以下简称某13)、某14(以下简称某14)财务主管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20.2011年和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5(以下简称某15)财务主管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万元。21.2013年5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16(以下简称某16)总会计师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22.2012年4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17(以下简称某17)财务主管刘某3人民币2万元。23.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8(以下简称某18)财务部长胡某1人民币共计1.5万元。24.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9(以下简称某19)总会计师贾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有价证劵0.6万元。25.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0(以下简称某20)财务部长管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26.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1(以下简称某21)财务部长梁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27.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2(以下简称某22)总经理黄某1、总会计师王某1人民币共计5万元。28.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公司8(以下简称某某8公司)总会计师宁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有价证劵1万元。案发后,谭炳海退回赃款50万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司文件、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左右。 被告人谭炳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12、14、16、20、21、22、23、24、25、28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其他部分款项的性质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的身份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被告人收受的各种奖金除了竣工考核奖之外,其他奖金都可以拿;起诉书指控的数额其中礼金31万元,有价证券3.2万元,其他均为各种奖金;(3)对送礼金、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的相关凭证、书证有异议,送的钱和钱的来源有一部分不一致;(4)部分礼金属于礼尚往来;(5)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等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谭炳海利用其担任某某集团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该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等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2.4万元、中石化加油卡1.6万元,为其单位在申请内部贷款、保函、信贷证明、经费调整、工程款拔付、支付设备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8月30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通知谭炳海接受询问时,谭炳海主动供述了其利用担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单位有关人员财物共计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31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汝阳县检察院管辖谭炳海涉嫌受贿犯罪一案,谭炳海被传唤到案后,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谭炳海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一)2006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某某、总会计师谈某某、刘某某人民币共计7.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担任某1总经理期间,在2012年春节前,回到洛阳集团公司,在谭炳海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现金(一叠百元面值,用我们某1自己的信封装着)。到他办公室后我就说了某1平常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方面的情况,然后跟他闲聊几句,说了希望谭总下年多多支持我们的某1的工作后,将装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书本里夹着。谭炳海也没有多推辞就收下了。谭炳海在2012年度给我们的贷款额度方面提供了帮助,基本上满足了我们某1正常的资金需要。送给谭炳海的钱是从我们某1经营部的中标奖里提出的,我安排经营部长魏某某将钱给我,具体他们是如何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我们某1在奖金分配的时候,某1总经理尤某某让我以某1指挥部的名义多造3万元钱,说用于集团公司领导送礼,我当时也没有多问,就按照尤某某的意思,在造分配表的时候,在某1指挥部的名下多造了3万元,我从财务处把钱领出来后,交给尤某某了。这件事情就我和尤某某知道,他当时和我说的是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了,具体送给谁他没有和我说。 3、魏某某证言所涉书证(银行付款凭证、申请表、取款凭条、某某集团某1文件复印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奖分配表复印件)。证实某某集团某1工程中标奖分配情况。 4、证人谈某某的证言。2006年至2012年我在任某1总会计师期间,以某1的名义,分多次给谭炳海送现金总计6.5万元。其中2006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5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5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了5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共计3.5万元。这些钱都是在谭炳海办公室里给他的。到谭炳海办公室后,一般会先跟他闲聊几句,在准备走时会将装钱的信封掏出来,放在他办公桌上或抽屉里,跟他说是我们某1的一点心意,感谢领导以往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领导以后继续照顾和帮助,之后就走了。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对我们某1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时给予帮助。大概在2011年6、7月份时,我以资金集中收益奖的名义给谭炳海送了3万元现金。2010年和2012年春节时送给谭炳海的钱也是用的收益奖的钱,但没有跟谭炳海明说是资金集中收益奖。送给谭炳海的这3万元钱用的是收益奖的钱,但实际上我们只是以收益奖的名义给谭炳海送的钱,目的还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并不是奖金,他也不能在我们某1享受这个奖金。而且谭炳海也知道他是不能在某1享受这个奖金的,以奖金名义给他送钱,是便于送和收,大家心知肚明。上述给谭炳海所送钱都是我们公司的自有资金,其中2012年春节及2011年6、7月份给谭炳海送的钱是集团公司奖励给我们公司的资金收益奖。其他的都是我找一些餐费、烟酒发票入账冲抵了。报销经手人好多不是我本人,是因为我当时是某1的总会计师,自己报销太多费用不合适,我就找财务和办公室的人说我有一些经手费用,让他们替我粘贴发票和签经手人。在我和张某3名下造奖金这事就处长或总经理、我及张某3知道,其他人不知道。 5、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实刘某4、余某某、谈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谈某某称报销的这些费用中含有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给谭炳海送的共2万元,都是用变通的发票报销的。 6、现金付款凭证、报告、领款清单及发放单复印件。证实某12指挥部010年度资金集中奖分配情况。 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在我任集团公司某1财务部长期间,主管财务的总会计师谈某某会在每年春节或回集团公司出差时去看望谭炳海,给谭炳海送些钱,送出去的钱都需要在财务上报销处理,有时候送的钱是以财务上的各种奖金名义送的。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对我们某1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时给予帮助。如果用的是财务上奖金的钱,我们某1在发放奖金时,会在我们公司部分领导以及财务人员的名下虚造一些奖金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如果是用的公司其他资金的话,谈某某会找一些餐费发票等发票入账冲抵。2012年初,我们某1准备发放资金集中奖金,谈某某和我商量,说要准备出来2万元钱去集团公司送给总会计师裴某某和财务部长谭炳海,当时在他名下已经多造好了1.7万元钱,就说在我名下再多造3000元,凑成2万元的整数。我就把多造的3000元又给了谈某某。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12年,我担任某3和某1总会计师期间,曾以某3或某1的名义分多次给谭炳海送共计6万元现金(其中2012年的1万元是以某1的名义送的,其他的都是以某3的名义送的)。给谭炳海送钱一般都是在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开财务会议时给他送一次。其中2006年和2007年,每年12月份开会时给谭炳海送5000元现金,两年共送1万元;2008年以后,每年12月份开会时给谭炳海送1万元,从2008年至2012年总共给谭炳海送5万元;以上经我手总共给谭炳海送了6万元现金。钱都是在谭炳海办公室送给他的,给他时都用我们公司印的牛皮纸信封装着给他的。到他办公室后会跟他闲聊几句,说一些感谢他之前对我们处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他以后继续照顾和帮助之类的话,之后将钱放到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谭炳海一般情况不说啥就将钱收下了。给谭炳海送点钱,主要是想与谭炳海联络一下感情,在贷款审批、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上能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一些。一般是我先用自己的钱垫上,回去之后,我找一些餐费、烟酒等发票入账报销,用于冲抵送给谭炳海的钱。2012年底时我给谭炳海送的1万元现金,回来后在账上没法处理,就让刘某4(某1办公室主任)帮我找发票报销,他将发票在公司报销后,给了我1万元钱,我用于冲抵当时送给谭炳海的钱。 9、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实刘某4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10、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1)2006年春节时,谈某某给我送5000元现金;2007年春节时,谈某某给我送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时,谈某某给我送5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时,谈某某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时,谈某某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谈某某给我了1万元现金。以上春节期间,谈某某共分6次给我送了共计3.5元现金。大概2011年5、6月份时,谈某某以资金集中收益奖的名义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春节时给我送钱时,谈某某就是说些该过年了,给我拜个年,感谢对他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之类的话。2011年5、6月份时给我送钱时,说是在财务部的支持和帮助下,2010年集团公司给某1返还的资金集中收益比较多,感谢我的帮助。谈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某1更多的支持,在审批贷款、办理银行保函、银行承兑、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等资金项目时给予帮助,能办得顺当一些。涉及到某1到集团公司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借款、承兑汇票等业务时,我在审批的时候都是及时给他们办理,没有为难过他们。资金集中收益奖我不能享受,因集团财务部属于某1的上级业务部门,奖金应该都是对下的,发放范围在子分公司内部,我作为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是不能享受下属单位这类奖金的。谈某某给我送3万元钱时,虽然说的是奖金,但实际上就是感谢我在财务工作中对他们某1公司的支持和帮助,而给我送的钱,说是奖金其实只是听着好听些,只是给送钱找个理由。我当时虽然知道这钱我不该要,但是出于贪心,就收下谈某某送的这些钱了。(2)刘某某原来是某3的总会计师,现在是某1的总会计师。2006年、2007年、2008年春节,刘某某每年给我送5000元,共计1.5万元;从2009年到2013年春节,这五年,刘某某每年都给我送1万元,共计5万元;以上合计刘某某给我送钱共6.5万元,其中2013年春节前给我送1万元时,刘某某已调任某1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了,是以某1的名义给我送的,其他的都是以某3的名义送的。刘某某给我送钱,都是在春节前,他都会说过年了,来看望一下我,处里的一点心意,感谢对他们处里工作的支持,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他所在的处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时给予帮助。今年春节他给我送钱时,因他们某1正在建办公楼,跟我说如果到时建办公楼资金紧张,需要向集团公司贷款时,让我在中间帮帮忙。财务部主要为下属各单位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现金保证金以及在资金集中管理中的垫资,还有下属单位借款、承兑汇票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经过我的审批,刘某某所在处前来财务部办理相关业务时,我都及时给办。某1办公楼项目集团公司已经制定了投资计划,在某1需要时会给他们批一些贷款。(3)2012年春节前,尤某某在集团公司我的办公室以中标奖的名义送给我1万元现金。送钱时他给我说了一些某1的经营情况,希望我下半年多支持他们的工作,然后我俩闲聊了几句,他将装钱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室就走了。2012年度我给某1的贷款额度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基本上满足了他们正常的资金需求。当庭称该1万元发给财务部其他人员了。 11、证人张某4出具的说明。证实谭炳海2011年至2013年分4次给其4万元,让其发给财务部员工。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王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某2担任总会计师时,一般是在春节前后开职工代表会或年度决算工作会期间,找机会到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点钱,给他拜个年。其中,2006年至2009年我在某2工作,每年春节期间给谭炳海送现金5000元,共计2万元;2010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年给谭炳海送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2012年5月,我调到某5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2013年春节期间,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另外,在2009年12月和2010年12月,谭炳海到我们某2检查工作,每次给他送5000元,共计1万元;2012年12月份,谭炳海到我们这检查工作,我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以上共计7.5万元。春节期间,我回公司开会都是在谭炳海办公室里把钱给他的。他到我们公司检查工作时,我都是在宾馆他住的房间内给他的。在他办公室先是汇报工作上的事,因为是在春节期间,我一般说过年了,不再给你买东西,你自己添置些年货,这是公司的“经营奖和融资奖”(我们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对经营奖都有规定,就是按经营成果提取一定比例给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这些奖励按规定是我们子公司给参与经营的有功人员发的,谭炳海作为总公司的副总会计师不是我们子公司人员,也肯定不参与我们的公司经营,是不应该给他的),并说些感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照顾,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和帮助之类的话,将钱放在他办公桌上面就走了。他到我们那检查工作时,在他住的宾馆,我说些感谢到我们这里检查工作,希望多给指导,多支持我们工作,我们也没什么东西送你,给些钱你自己买些土特产带回去等之类的话,说着就把钱直接塞到他包里。给谭炳海送钱,是为了让谭炳海对我们公司在经营投标、办理银行保函和信贷证明、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这些工作都是要他同意,通过他办手续。我们以奖金名义给他送钱,便于送和收,都有面子,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们公司财务把经营奖和融资奖按一定比例提取出来后,留一部分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剩余部分发给我们公司有关有功人员。如果是用公司其他资金的话,我会找一些发票进行变通,主要是办公用品和烟酒、餐费发票。因为我们知道给集团领导发奖不合适,所以不会造名单,有时即便是造名单了,也不会把领导的名字显出来,一般是造在别人的名下。其中,我安排财务部长张某4从2009年的经营奖里提出来3万元用于2010年春节给裴某某送2万元和给谭炳海送1万元,其余的由某2财务部正常发放。2010年给谭炳海的1.5万元是分两次给的,但到年底我都安排财务部统一在这一年的资金收益奖中列支了。2012年3月资金集中奖发放中白某某奖励的15.5万元中有1万元2012年春节我给谭炳海送了。 2、现金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奖励发放清单复印件。证实罗某某、李某1、许某某、曾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王某某称这其中的2.5万元是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春节及2008年底给谭炳海送钱后找发票让他们经手报销的。各种奖励发放清单证实某2各项奖励的发放情况。 3、证人张某4、白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原某2总会计师王某某、张某某在其名下虚造奖金的情况。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0年所发放2009年经营中标奖中3万元留下没有分配,时任财务部长张某4称该钱要用于给公司领导用。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我到某2任总会计师,2013年春节期间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后先说些工作上的事,然后说些感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照顾,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和帮助之类的话。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因为谭炳海是公司的财务部长,平时也对我及我们公司比较照顾。在财务资金手续等方面对我们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照顾。按照规定谭炳海不能在我们单位享受中标奖,实际上我们是以中标奖的名义给谭炳海送的钱,目的还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不论以啥名义都是送钱,大家不说出来,心照不宣。这1万元是2013年2月某2发放奖金时,在财务部长张某4名下虚造了1万元,张某4领取后将钱给了我,我用于春节时送给了谭炳海。 6、现金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单复印件。证实2013年某2奖金分配情况。 7、证人陈某1、张某4出具的证明。证实2009年经营中标奖分配中造在财务部名下的10.696万元由陈某1签字领取后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张某4,张某4称该3万元未参与分配,由其转交王某某。2010年资金集中收益奖中有7万元造在山西中南部名下由张某4签字领取,这其中有4.5万元未参与分配,由其交王某某。 8、白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签字领取的资金集中奖金中的3万元未分配,由其交给了王某某。 9、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1)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某每年给我送5000元现金,4年总计2万元;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后,王某某每年给我送1万元现金,4年总计4万元。但2013年春节时给我送1万元现金时,王某某已经调任总会计师了,这一年的钱他是以隧道股份的名义给我送的。另外,2009年或2010年大概年底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某2开会、检查工作期间,王某某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12月份,我去检查工作时,王某某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以上经王某某手共给我送现金7万元。王某某在春节期间给我送的钱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我到某2和隧道股份检查工作时,是在宾馆我住的房间内给我的。春节给我送钱时说该过节了,这是他们某2或隧道股份的一点心意,感谢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以后多支持和帮助他们的工作。检查工作时说的意思是,对他们的工作多指导多支持。各处的在建项目都不少,施工期间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时常要到财务部办理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借款等资金业务,王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某2及隧道股份给予照顾和支持,在他们到财务部办理上述业务时给予帮助,及时办理。财务部主要为下属各单位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现金保证金以及在资金集中管理中的垫资,还有下属单位借款、承兑汇票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经过我的审批,在某2及隧道股份前来财务部办理相关业务时,我都及时给办了。(2)2006年至2010年期间,张某某一般都是每年分两次给我送1.5万元现金,其中春节时给我送1万元,中秋节时给我送5000元;2011年因某1在重庆投标时出了点事,被公安局调查,这年春节和中秋节时张某某没有给我送钱;2012年春节时,张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5、6月份张某某调到某2任总会计师了,中秋节时不知什么原因没有给我送;2013年春节时,张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经张某某手共给我送现金9.5万元,其中一次春节给我送钱时,张某某跟我说经营中标奖金。张某某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都是100元面额的。他给我送钱时,会说一些我对他个人及对他们单位的支持表示感谢,以后继续支持、帮助之类的话。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在建项目都不少,施工期间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张某某所在的公司也存在这种情况,时常要到财务部办理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借款等资金业务,张某某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他们给予照顾,在他们到财务部办理上述业务时给予帮助,及时办理。我不能在子分公司享受经营中标奖。虽然在子分公司的项目投标过程中,我们财务部会给其出具银行保函等,但本身就是我们财务部应该做的事情,不应该从子分公司拿经营中标奖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三)2007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3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刘某某、刘某1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至2012年,曾以某3的名义分多次给谭炳海送共计5万元现金。这5万元我让陈某2、周某3等人经手找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了(具体内容同第一起)。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为了得到谭炳海在工作上的支持,我任某3总会计师以后,2012年底我到集团公司总部开会的时候,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讲“过年了,来给领导拜个年,”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100元面值)的牛皮纸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我就转身离开了他的办公室。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为了让谭炳海对我们某3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项目资金使用上给予帮助,他是集团公司的副总会计师,在这些方面,他有很大的发言权,在上述方面谭炳海都给我们某3有很大的照顾,给他送的钱是我用平时的餐饮、烟酒发票入账报销。刘某5在发票上签的是经手人,他也知道是给谭炳海送礼了。 3、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刘某1到财务部找到我说,他要到集团公司开财务工作会,让我给他取3万元钱用于给裴某某和谭炳海送礼,并说让我随后找些发票从账上给解决掉,我就把自己的钱给他取了3万元,这3万元是如何送的,分别送给谁多少我不清楚。过时间不长,我找了一些餐饮和一张用品发票让刘某1签字后入账报销了。刘某1是代表某3给谭炳海送钱的,主要是为了让谭炳海对我们某3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在审批借款、办理银行保函、项目资金使用上给予帮助,他在这些方面都有很大的发言权。 4、刘某5证言所涉及书证(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实刘某1、刘某5等人用各种发票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5、刘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证实刘某某、陈某2、周某3等人用各种发票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6、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1)刘某某原来是某3的总会计师,现在是某1的总会计师。2006年、2007年、2008年春节,刘某某每年给我送5000元,共计1.5万元;从2009年到2013年春节,这五年,刘某某每年都给我送1万元,共计5万元;以上合计刘某某给我送钱共6.5万元,其中2013年春节前给我送的1万元时,刘某某是以某1的名义给我送的,其他的都是以某3的名义送的(供述的具体内容同第一起)。(2)刘某1是2012年5、6月份从集团公司审计处调到某3任总会计师的,在2013年初,刘某1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刘某1送的都是100元面额的,给我时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说希望我以后在银行保函、资金拨付等方面给某3一些支持和帮助。他是刚从集团公司到某3任总会计师,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资金方面为某3提供帮助。涉及到某3到我们财务部办理银行保函、借款等业务时,我在审批时都是及时给他们办理,在资金上为他们提供帮助。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四)2008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4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宁某某、殷某某人民币共计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刚过完春节时任的总会计师,上任后在2月份到集团公司送的礼,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大概是在元月份,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12月份集团公司开财务工作会议时,到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另外,在2013年6月份时,我以发资金集中收益奖金名义,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经我手以某4名义共送给谭炳海现金3.5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是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给他的)。一般是到他办公室闲聊几句后,我将钱掏出来放在他办公桌上,跟他说一些这是我们某4的一点心意,感谢他以往的关心和支持,以后继续支持和帮助某4之类的话,之后我就走了。将钱给谭炳海时,他一般都不说啥,偶尔也客气几下,但都收下了。借过年的时候给谭炳海送点钱,主要是想与谭炳海联络一下感情,想让他在资金项目上能支持和帮助一下我们某4。我们某4是集团公司的帮扶重点,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到集团公司申请贷款、办理银行保函、承兑汇票等业务时,谭炳海都会及时给我们办理。每年集团公司会返还给我们某4一些资金集中收益,在造表册发放资金集中收益奖金时,会在财务部长、副部长的名下适当虚造一些(给谭炳海送的钱基本上都是虚造在黄某2的名下),提出来一些现金,用于给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们送,送给谭炳海的钱就是用的这钱。谭炳海是不能在我们公司享受资金集中收益奖的,给他的钱实际上并不是奖金,是以奖金的名义给他送的钱,如果以其他名义给他送钱害怕他不收,这样做目的还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他也知道是怎么回事,但都不说穿。给谭炳海送钱的事在某4就我、财务部长和总经理知道,在分配资金集中收益奖金时,我跟总经理汇报过说要从中提出一部分给集团公司财务部领导送的事,总经理同意这样做,就让我和财务部长看着办,事后会跟他说一下情况。在黄某2名下多造奖金用于给裴某某和谭炳海送钱的事,是我安排黄某2这样做的,黄某2只知道我要给集团公司财务领导送,他把他多领取的钱交给我,但不清楚我具体给每人送多少。其他人员也不知道。 2、殷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现金付款凭证、某4兑现资金集中奖励的文件复印件,兑现表及分配表)。证实2010年至2012年某某某4资金集中奖发放情况。 3、黄某2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度奖金,其领取2.2万元,其中1万元交殷某某;2011年度奖金,其领取4万元,其中2.5万元交殷某某;2012年度奖金,其领取7.5万元,其中5万元交殷某某。以上8.5万元,殷某某称用于处理给集团公司管理财务的领导所送费用,但具体情况不明。 4、宁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付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实黄某2、郑某、雷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5、证人宁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2008至2013年,我在担任某4和某某8公司总会计师期间,曾多次给谭炳海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6万元,其中现金5万元、购物卡1万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给他时都是用的牛皮纸信封装着,王府井购物卡是5000元一张的)。我于2007年8月任某4总会计师,2008年春节前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2009年春节前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2010年1月份,我调到某某8公司任总会计师,2010年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的钱;2011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的洛阳王府井百货购物卡;2012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2013年3、4月份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我给谭炳海送的钱和购物卡都是在他办公室里给他的,就是在一块聊几句,期间说些感谢领导长期以来的关心和照顾,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和帮助之类的话,之后将钱、购物卡放在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为了使谭炳海在我们公司贷款额度上,授信额度方面能给予照顾。在我刚任某某8公司总会计师时,谭炳海在企业进出口免税、企业改制的程序等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另外,隧道集团在我们装备制造公司购买的有盾构等设备,给谭炳海送钱和购物卡也是为了让隧道集团在支付货款时能顺利些。给谭炳海所送现金及购买购物卡所用的钱,都是事先我从财务部预借的现金,回去后找些餐饮发票或其它票入账报销冲抵(由黄某2、郑某、雷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等人经手),基本上都是用的餐饮发票。 6、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1)2011春节前,殷某某给我送5000元;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殷某某每年给我送1万元现金,共2万元;另外,2013年6月份左右,殷某某以经营中标奖的名义给我送1万元现金。殷某某都是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的,都是100元面额的,给我时一般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给我的。春节前送的三次共2.5万元,他都会说过年了,来看望我一下,感谢我对他们某4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别的也不会多说,放下钱就走了。2013年6月份送1万元时,殷某某说今年某4的资金非常紧张,希望我在办理银行承兑、借款等方面能帮助一下他们某4。(2)宁某某在任隧道集团某4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和调任中铁装备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期间,曾多次给我送钱或购物卡。具体为2008年和2009年春节前,宁某某每年给我送1万元现金,共2万元;2009年底,宁某某调任某某8公司任总会计师,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分别给我送5000元购物卡,共1万元;到2012年,我们某某8公司开始大批量采购设备,支付购设备款业务就多了起来,这年春节前,宁某某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宁某某没来看我,过完春节,大约3、4月份,宁某某又给我送1万元现金;以上宁某某共计给我送4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宁某某都是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的,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一般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着给我的。购物卡我记得是洛阳王府井的卡,是用商场专用卡袋装着的。除了2013年这一次之外,都是在春节前,他都会说过年了,来看望一下我,表示一点心意,感谢我对他工作的支持。别的也不多说,放下钱就出去了。某某8公司以前就是集团的下属单位。2013年3、4月份送1万元钱时,也就简单说让我以后多支持他工作,来看看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五)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5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财务部长周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从2006年至今,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我都会安排送一些现金送给谭炳海,表示感谢。2006年春节期间,我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现金,中秋节送现金5000元;2007年春节期间,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中秋节期间送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期间给谭炳海送1万元现金,中秋节期间送5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期间,给谭炳海送现金1万元,中秋节期间送5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期间,我给谭炳海送现金1万元,中秋节期间我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因为有事没有给他送,中秋节期间我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中秋节没送。给谭炳海送现金共计9万元,都是在办公室送的。2012年10月份中秋节期间因为我调到了某2去任总会计师,所以就没顾上去送。一般到他办公室后会说些工作上的事,然后说些感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照顾,单位今年的生产经营也完成的不错,来看望一下领导,希望以后继续支持和帮助之类的话。有时间他不要,我就说这是我们公司发的中标奖,给你考虑一点,说完之后将钱放在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因为谭炳海是公司的财务部长,平时也对我及我们公司比较照顾,也没为难过我们,对我们的工作支持配合。在财务资金手续等方面对我们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和照顾。给谭炳海这10万元现金是我所在公司给有功人员发的中标奖,我们把分配给财务系统的奖金拿出一部分分给领导。我送给谭炳海的钱就是这些钱。按照规定谭炳海不能在我们单位享受中标奖,实际上我们是以中标奖的名义给谭炳海送的钱,目的还是为了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给予我们公司照顾和帮助。不论以啥名义都是送钱,大家不说出来,心照不宣。给谭炳海送钱的事,一般都是我和财务部长周某某商量一下,事前事后向公司总经理说一下就办了,现金都是财务人员直接交给我,我只管去送。2006年、2007年、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时给谭炳海送的每年1.5万元现金的来源都是在发放中标奖金时在周某某名下虚造数额,钱领出来后由周某某保管,在每年的春节及中秋节时我取出来送给谭炳海。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时,给谭炳海送的1.5万元现金是在发放中标奖和双清考核奖时虚造在雷某某和周某某的名下,钱领出来后由周某某保管,在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时我从中取出钱送给谭炳海。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给谭炳海送的1.5万元现金来源是发放双清奖时在周某某名下虚造1.5万元,领出来后由周某某保管,在春节和中秋节时取出来送给谭炳海。2011年中秋节时,给谭炳海送的5000元现金来源是2011年9月发放双清奖和中标奖时在周某某、左某某、张某5名下虚造奖金,他们领取后都统一交给周某某保管,中秋节时我从周某某处取钱给谭炳海送。2012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的1万元现金来源是2012年1月发中标奖时在周某某、张某5虚造奖金,由周某某保管,春节时我从周某某将钱取出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在周某某、张某5、雷某某、左某某、张某4名下虚造奖金数额时,跟他们说需要从奖金中支一部分钱用于逢年过节到集团财务部送礼,没法通过正常途径支取,只能在他们名下多造一些,用多造出来的奖金去办这事。但没有跟他们说具体给谁送、送多少。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调到某5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2013年春节期间,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2012年12月份,谭炳海到我们隧道股份检查工作,我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具体证言同第二起)。2013年春节给谭炳海送的1万元现金来源是2013年1月发放2012年资金归集奖给集团公司发放金额3万元,由财务部长周某某代领,这其中的1万元用于2013年春节给谭炳海送。2012年12月份谭炳海到隧道股份公司检查工作我给他送5000元是由张某5经手虚开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了。 3、王某某证言涉及的书证(隧道股份银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某5现金付款凭证、集团文件及2012下半年资金集中收益发放审批单复印件)。证实张某5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及某52012年下半年资金集中收益发放情况。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我任集团公司隧道股份总经理的,2011年初,到集团公司谭炳海的办公室给其送1万元现金;2012年初,在集团公司谭炳海办公室给其送1万元现金。给谭炳海送钱,就是感谢他对我们公司工作中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方面更工作,集团公司财务上都要在保函出具、内部借款、银行承兑等方面给予我们公司帮助,所以我就利用开工作会机会,给谭炳海送了这两次钱。两次共送给谭炳海的2万元钱,都是我安排公司财务部长周某某给我的钱,他是从一些费用中将给我的2万元钱报销的,详细情况周某某能说清楚。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主管隧道股份的清收清欠工作,2013年6月份,我以双清奖名义到集团公司谭炳海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当时我对谭炳海说,这是股份公司的双清奖,给谭部长送过来1万元,感谢对股份公司的支持,谭炳海客气了下就收下了,我们又闲聊了会,我就走了。股份公司对外投标时用的都是集团公司的资质,财务工作中的内部资金借款、银行承担、以及银行保函等业务,都需要集团公司财务部的支持,这些都得到了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谭炳海的同意和帮助。双清奖股份公司会统筹安排,给谭炳海送的这1万元钱就是在股份公司给我们财务部分配的奖金中开支的,但谭炳海是集团公司的领导,奖金发放表中不能显示他的名字,我就在我名下多造了1万元钱。我曾根据我们隧道股份总经理孙某某的安排,给他提供过两次现金共2万元,他说到集团公司办事用了,没法处理,让我自己想办法解决,我就找了些费用发票由褚某某经手在公司账上报销了。另外,我在任某某集团公司财务部长期间,知道时任隧道股份总会计师张某某逢年过节的时候会去看望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谭炳海,所需要的钱有一部分是在我名下虚造的奖金,由我提供给张某某的。其中2006年1月份我名下虚造1.5万元,2007年1月,在我名下虚造1.5万元,2008年1月份,在我名下虚造1.5万元,2009年1月份在雷某某和我名下共虚造2.5万元奖金,这钱由我保管。2010年2月,在我名下虚造1.5万元,2011年9月在我、左某某、张某5名下共虚造奖金4.5万元,2012年1月份,在我和张某5名下共虚造奖金3万元。这些虚造的钱都由我保管。张某某逢年过节时从我手中取走,说是要去集团公司看望领导,我也知道他是去集团公司看望主管财务的领导裴某某和谭炳海,但每次给他们多少,如何给的,我不清楚。 6、周某某证言所涉及的书证。证实双清奖发放情况。 7、周某某证言所涉及的书证(。证实褚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8、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在其名下虚造奖金5000元,当时说的是给集团领导送礼用,但送给谁不清楚。 9、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6、7月份左右,周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现金。周某某送的钱都是100元面额的,是用一个信封装着,当时周某某说是奖金,记不清说是中标奖还是其他什么奖,我就收下了。公司的现任总经理孙某某在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也每次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共计2万元。孙某某大约是2010年上任的隧道股份总经理,他每年春节都要回洛阳来,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他到我办公室,给我每次送1万元,当时说的是经营中标奖,说感谢我对他们隧道股份财务工作上的支持。孙某某送的钱都是100元面值的,两次都用信封装着。2006年至2010年期间,张某某一般都是每年分两次给我送1.5万元现金,其中春节时给我送1万元,中秋节时给我送5000元;2011年因某1在重庆投标时出了点事,春节和中秋节时张某某没有给我送钱;2012年春节时,张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其中一次春节给我送钱时,张某某跟我说经营中标奖金(具体内容同第二起)。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六)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公司总经理张某1、冯某某、总会计师徐某某、陈某某、财务部长谭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2008年初任某6总经理。2011年5月的一天,裴某某、谭炳海带领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同志们到我公司检查工作,当时我安排他们住。我当时想集团公司领导来检查工作,要给领导送些礼才行,我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在谭炳海房间内说了一会儿话,临走的时候,我把装1万元钱的信封递到他手里和他说“领导来北京了,想不起来给你买啥礼物,你看着买点东西吧”,他推辞了一下就接住了,我转身就走了。给谭炳海送钱是因为我公司在资金上一直十分困难,亏损好几个亿,公司要有资金运转,需要集团公司给予支持才行。他是我们集团公司的副总会计师,在集团公司的资金方面使用方面有起决定性作用的话语权,为了获得他对某6工作帮助和支持,所以趁他来检查工作给他送了。给谭炳海送的钱,是我先垫资的,我回北京以后让办公室主任邱某某替我找发票,他粘贴好以后让我签字在账上报销,后从财务把钱领回交给我了。我在任某6总经理期间,我们公司总会计师徐某某每年都会给谭炳海送钱,每年送多少我不清楚,因为不是我具体经办的,要问徐某某才能说清楚。公司其他人是否与谭炳海有经济往来,我都不清楚了。徐某某给谭炳海送的钱是从某6公司账上支出的,我是公司总经理,徐某某报销费用让我签字的时候,会和我说给谭炳海送钱的事情。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被集团公司任命为某公司总经理,因为某6公司在资金上一直十分困难,公司要有资金运转,需要集团公司给予支持才行。在7、8月份的一天,我到集团公司向领导们汇报工作,我就准备了1万元钱,全是百元面值的,共一沓,用牛皮信封装着,到集团公司谭炳海的办公室和他汇报完公司的情况后,在临走的时候,我把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面,和他说“一点小意思,多关照我公司的工作,替我度过难关”,说完我转身就走了。谭炳海给某6资金上提供了支持,他不支持的话,我年都过不去。由于外欠账特别多,讨账的人比较多,没有办法我就向谭炳海汇报说先借集团公司些钱,谭炳海当即就同意说给,并让我回去向集团公司打报告。我回北京后向集团公司打了借款报告,在快到春节的时候,集团公司借给某67000万元人民币。我们集团公司在财务资金拨付方面只要裴某某、谭炳海签字以后,总经理和董事长基本都不会耽误事。给谭炳海送这1万元钱,是我个人先垫的,回北京以后让邱某某给我找的烟酒发票入账报销的。某6的总会计师陈某某向我汇报说给谭炳海送过2万元钱。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春节前我到集团公司开年度财务工作会,我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其送了1万元钱;2011年春节前我到集团公司开年度财务工作会,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其送了1万元钱;2013年5月份,谭炳海检查工作,在我的办公室我给其送了1万元钱,以上我共给谭炳海送了3次钱,共计3万元。我给谭炳海送的这几次钱,都是100元面值的,送的时候我会事先用牛皮信封把钱装好交给他,在他办公室送的钱是当着他的面放到他办公桌上面的,在我办公室给他的钱是交到他手里边,他接住后,直接放到他裤兜里了。前两次都是讲过年了,代表公司给领导拜个年,黄山市送钱这次讲让他在资金上面多支持,他面子上也会推辞一上,但最后都收了。为了获得他对某6工作帮助和支持,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我就给他送钱了。谭炳海主要是在年度管理费减免、资金保障方面给予关照;另外我们公司需要集团公司资金的支持,比如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了,借的款能多一点,能快一点了之类的支持。给谭炳海送的钱,都是某6和合福项目部的钱,每次都是我先垫付,然后用烟酒等发票报销入账。 4、徐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证实徐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中秋节前后,我到集团公司向谭炳海汇报工作。因为某6公司外欠债务太多,某6公司无力承担该债务,我想向公司申请借款,就事先准备了1万元现金,用牛皮信封装好到谭炳海办公室,把某6公司的情况和借款意向向谭炳海汇报以后,在临走的时候把装钱的信封放到谭炳海的办公桌上,并说让他帮忙解决资金问题的话;2013年春节的时候,我到洛阳集团公司开会,在开会期间我趁机到谭炳海的办公室,和他说了一些某6公司工作上的事情,还说感谢他帮助借款的感激话,临走的时候我把事先准备好内装1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转身就走了,这1万元也全是百元面值的。以上我共分2次给谭炳海送去2万元。谭炳海主要是我们公司需要集团公司资金支持,比如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在他的帮助下集团公司给我们解决了7000万元的借款。给谭炳海送的钱,每次都是我先垫付,然后用办公费用、餐费等发票在公司报销。 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张某1总经理找到我说,集团公司领导来了,他花了一部分费用没法入账,让我帮他找3万元的发票在账上报销了。于是我就找了些餐饮、烟酒等发票,在8月份的一天以我为经手人的名义将找的发票和我的实际消费发票粘贴后,经张某1总经理签字入账报销。冯某某总经理一共两次让我找发票入账报销,两次都是在2012年8、9月份,冯某某总经理找到我说他花了一部分费用没法入账,让我帮他找些发票在账上报销,一次让我报了2万元,一次让我报了1万元,合计3万元。在9、10月份我用餐饮、烟酒等发票分两次以我为经手人的名义将找的发票和我的实际消费发票粘贴后,经陈某某或冯某某签字入账报销。陈某某一共两次让我找发票入账报销。一次是在2012年9月下旬,陈某某找到我说他有2万元的费用没法在账上报销,还有一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给我讲有3万元费用没法在账上报销,合计5万元。这两次都是让我帮他找些发票在账上报了。这两次我都是用办公用品、餐费、等发票以我为经手人的名义将这些找的发票和我实际消费发票粘贴后,经冯某某总经理签字入账报销。 7、邱某某证言涉及的书证(某6公司转账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邱某某报销各种费用的情况。 8、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我2010年8月任某6财务部部长,2013年6、7月份,我到洛阳集团总公司办事,准备了1万元现金,全是百元面值的,装在一个信封里,到谭炳海办公室,说给谭部长送点中标奖,说着我把钱放到他办公桌的文件下面,谭炳海当时和我客气了一下,我转身就走了。给他送钱是因为他在集团公司的资金使用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平时工作中少不了让谭炳海对我们某6的财务资金工作多支持和帮助。我们公司需要集团公司资金上的支持时,都得到了谭炳海的支持和帮助。这1万元钱不是中标奖,我当时给谭炳海钱时就是找一借口,随口说的中标奖,其实就是给他送钱。这钱送的时候是我垫支的,过后,我在北京找了几张餐费和买办公用品发票,由办公室主任邱某某在公司财务上报销后将钱给我了。 9、谭某某证言所涉书证(某6公司转账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邱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10、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1)徐某某原来是某6的总会计师,现在是某16项目部的总会计师。2010年春节前,徐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徐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时徐某某没有到集团公司来,到5月份的时候他到集团公司办事,期间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经徐某某手分3次共给我送现金3万元。徐某某都是在我办公室给我的,都是100元面额的,给我时一般都是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给我的。他将钱给我时,一般都是说一些快过节了,提前给我拜过年,感谢我对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以后继续支持、帮助之类的话,因时间长了,他原话是如何说的我记不清了,反正就是这种意思。2013年5月份,徐某某给我送钱时,是想让我在资金上多支持项目。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在建项目都不少,施工期间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时常要到财务部办理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借款等资金业务,徐某某在春节期间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他们给予照顾,在他们到财务部办理上述业务时给予帮助,不为难他们,及时办理。以前对合福项目集团公司就很支持,2013年5月份徐某某找过我之后,也给他们办了一些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2011年上半年,我到某6公司检查工作时,在宾馆我住的房间内,某6公司的总经理张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2年的时候某6公司的总经理换成了冯某某,在2012年上半年,冯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陈某某以前是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副部长,2012年5、6月份时到某6公司任总会计师,在2013年春节时给我送了1万元钱。钱都是100元面额的,给我时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2013年6月份,谭某某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七)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指挥部财务部长谷某某、陶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11月任某指挥部财务部长,2010年11月份,我从上海回洛阳到集团公司开会,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送了4万元现金。2011年12月份,当时是回来开会或办事,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0年给谭炳海送的钱是我们某指挥部提取的资金收益奖,当时集团公司总共给我们拨了20万元,这些钱主要是用于奖励我们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在如何分配这些奖金时,荆某某对我说,这钱是集团公司财务上批下来,数额不少,也快该过年了,我们得给集团领导表示一下,最后荆某某定住,要拿出来给集团总会计师裴某某和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谭炳海每人4万元。并安排我回来办这件事,让我去给他们送过去。某指挥部2010年的资金集中收益奖在发放时在荆某某、我、李某2名下共虚造8万元,用这钱给裴某某、谭炳海各送了4万元。2011年底给谭炳海送的2万元钱是某区返给我们某指挥部的税款奖励款,发放奖金时在荆某某和我名下虚造出来的4万元钱,就是给裴某某和谭炳海送的每人2万元。因为我们这两次发放的奖励,资金收益奖、返税奖这些都需要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谭炳海先拿出意见,这些意见是起到很大的作用,谭炳海的意见拿出后再向总会计师裴某某处报告。这两次谭炳海提出的奖励分配的比例都不低,裴某某也都批准了。所以说给我们的帮助不小。按文件规定,这些资金收益奖、返税奖都是给我们各指挥部或分公司有关领导、财务人员或有贡献人员的,裴某某、谭炳海作为集团领导是不能享受这些奖励的。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我从上海到某某集团总部开会,和某9的主任周某2一块开车到洛阳,我一人到谭炳海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装有1万元现金和2000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和他说“过年了,来看看领导给领导发些奖金”,说完我转身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2013年7月份,因为需要开资金会,我同周某2一块坐飞机从上海到洛阳,一个人到谭炳海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和他说给领导发些奖金,说完我转身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我给谭炳海送这2万元现金和2000元购物卡,其中有1万元是代表某9送的,另外1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是代表某指挥部送的。我和谭炳海说的是给他发些奖金,实际上是感谢他对我们单位在资金上的支持。他是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在上缴利润指标及拨付维修资金额度上,有很重要的发言权,给他送钱,就是希望他在上述方面多多帮忙。每年在快到年底的时候,某9都会制定明年的利润计划上报到集团公司,谭炳海是财务部的总负责人,要通过他才能上报集团公司,他一般都会按照我们制定的计划下发文件。2013年2月份给谭炳海送的现金和购物卡是在某指挥部的账上报销的,现金是以奖金的形式在我名下多造了1万元,我领取后送给他的,购物卡是开的王府井百货的发票在账上报销的;7月份给谭炳海送的1万元,是在某9的账上报销的,也是以我的奖金名义多造了1万元,我领取后送给他了。 3、陶某某陈述所涉及书证(某指挥部现金付款凭证、奖金发放清单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2012年某指挥部奖金发放情况及陶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4、胡某2、李某2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某指挥部发放2009年中标奖时在胡某2名下多造3万元,其将该3万元领取后交荆某某;发放2010年资金集中收益奖时在李某2名下多造2万元,其将该2万元领取后交谷某某。 5、被告人谭炳海供述。供述称2011年大约3、4月份,谷某某在我办公室以返税奖的名义给我送现金2万元;2012年春节后,谷某某在我办公室以经营中标奖的名义给我送1万元现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财务工作上对某指挥部的支持,以及在办理返税过程中对他们的帮助。在他们到财务部办理银行保函、承兑汇票等业务时给予帮助,及时给他们办理。陶某某在2013年春节前,以某指挥部的名义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八)2010年至2013年间,收受某某集团某1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吴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4年12月至今任副总经济师兼某1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2010年春节后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0年6、7月份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1年春节后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1年6、7月份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2年春节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2年6、7月份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2013年春节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给谭炳海送钱的时候都是把钱用牛皮纸信封装好,到谭炳海办公室,看里面没有人,就走进去,和他说一些让他在资金上给予帮助之类的话,把信封交到他的手里,并和他说,指挥部的经营中标奖发了,给他准备了一些,让他别嫌少,他推让了一下就随手放到办公桌下面的抽屉里面,我转身就走了。这些钱都是某1指挥部的每年的经营中标奖,我考虑到在指挥部参与竞标和竞标后经营方面,谭炳海给予大力支持,就让财务人员在造经营中标奖发放表的时候,给我们指挥部的人员少造一些,留一部分送给谭炳海了。因为谭炳海不是指挥部的人,按规定谭炳海不是参与经营中标的有功人员,不应该拿中标奖励,我们指挥部的账上不能显示给谭炳海发奖金的事情。每次都是在我们指挥部经营中标奖发放表最下面书写上“其他相关人员”奖励,钱由指挥部的经营部长李某3签名领取后交给我的。为了感谢谭炳海的帮助和支持,就趁过年的时候,找理由去给他送礼。 2、吴某某证言所涉书证(程度指挥部现金付款凭证、报告及奖金发放单复印件)。证实2010年至2012年某1指挥部经营中标奖的发放情况。 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从2006年开始,每次我们指挥部发放经营中标奖的时候,他都会安排我替他在财务上领取一笔钱,领取后我将现金交给他,他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共领取多少我想不起来了,次数太多了。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至2013年,吴某某每年给我送2万元现金,共计8万元现金。他给我送钱的时间大多是在春节前后到集团公司开年会的时候给我的,但也可能有吴某某年中回来开会、出差时给我的。他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让我在财务工作上对某1指挥部多帮助,在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等投标事项时给予帮助。某1指挥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我都及时给他们办理,没有难为过他们。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九)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周某1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在我任集团公司某2指挥部常务指挥长时,2010年至2011年开工作会时,每年给谭炳海送1万元现金;2012年开工作会时,给谭炳海送2万元现金;2013年开工作会议时,本来是准备给谭炳海送1万元的,但给其他人送的2万元钱,人家没有要退给我了,因这钱已经从指挥部账上提出来了,就将这2万元钱也送给了谭炳海,等于说2013年是给谭炳海送了3万元现金。钱基本上都是在谭炳海办公室送给他的,给他时都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着给他的,但是用我们公司自己印的信封,还是普通的信封我记不清了。2010年至2013年给谭炳海送钱时,跟他说给他的钱是指挥部给财务部的经营中标奖,有他个人的也有财务部其他人员的,但没有明说给他个人的是多少,最终他是如何分配这钱的我不知道。因为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要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给我们提供银行保函用于缴纳保证,给谭炳海送的钱,主要是感谢他及财务部在投标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是为了在以后找财务部审批办理保函时能够顺利些,及时给我们办理。给谭炳海的钱用的是我们指挥部从收取的项目监管费中提出来的经营中标奖的钱。在发放奖励时,在指挥部李某4、姚某1、江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名下虚造一些金额,然后由经营部长唐某某将虚造的奖金以现金形式提出来交给我,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及给相关部门发奖金。这些钱是给领导送礼用的,没法在账上显示,我有时候安排唐某某以“相关专家”制作奖金发放表。唐某某每次把钱领出来以后就以现金形式交给我,我一直在我办公室的柜子里面,等我到集团公司开会的时候,我拿出来分别装在信封里,给领导们送去。 2、周某1陈述所涉及书证(指挥部现金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复印件)。证实指挥部中标奖发放情况。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7年开始,每次我们指挥部发放经营中标奖的时候,周某1都会安排我替他在财务上领取一笔钱,领取后我将现金交给他,他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他说中标奖发放表上以“相关专家”的名义造出来一部分奖金,让把奖金发放表制作好后,到财务上把“相关专家”的奖金领出来交给他,我当时也没说啥,就按照他的意思办了。奖金发放表上的签名有我签的,也有我找人代签的,因为我知道这些钱是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的,我觉得一个人签多了解释不清楚,就找人代签了。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至2011年,周某1每年春节后给我送1万元现金共2万元;2012年春节后,周某1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2013年也是春节后,周某1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但这次给我送钱时,周某1跟我明说这3万元中有1万元是给我个人的,另外2万元是给财务部的,让我给其他人员发,这2万元我融合到集团经营部给我们发的经营奖中发给财务部人员了。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3指挥部指挥长刘某2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任副总经济师兼某3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时,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后都给谭炳海送5000元钱。每次给他送钱都是在他的办公室给他的,给他的钱都是事先我用牛皮信封装着,到他办公室以给他汇报工作的名义,临走的时候,把钱放到他办公桌上面的。给谭炳海送的钱都是某14指挥部部的中标奖,这个钱本身是奖励某14指挥部部参与中标有功人员的,但为了给领导表示一下,所以就抽出其中的一部分送给谭炳海。我们指挥部的账上不显示给谭炳海发奖金的事情,每次都是在我和丁某某、经营部部长龙某某的名下多造一些,我们少领一些,匀出来一部分送给谭炳海。他是我们集团公司的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为了感谢他对某14指挥部部的帮助和支持,所以趁逢年过节的时候,我就给他送钱了。某14指挥部部负责西北片区的开发推进,在我们经费计划制定、在建项目的推进、资金支持上谭炳海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所涉书证。证实刘某2每次给谭炳海送钱的时候,在他本人和丁某某、龙某某名下虚造中标奖的情况。 3、证人丁某某、龙某某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其根据刘某2安排在其名下虚造奖金的情况。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从2006年到2013年,每年的春节前后,刘某2都会利用回洛阳过年或年前、年后开会的时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钱,具体是2006年到2009年春节,刘某2每年给我送3000元,共计12000元;从2010年到2013年,这四年的春节,刘某2每年都给我送5000元,共计2万元。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一)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4指挥部财务主管卿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卿某某的证言及所涉书证。证实我是2011年初调任某4指挥部财务主管的,2012年春节前,我利用回集团公司开会的时候,到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钱都是百元面值的,用一般的黄信封装着,当时我说,过年了,指挥部给领导考虑了点奖金,感谢谭部长对指挥部工作的支持之类的话,我就会把钱放下出去走了。2013年春节前,也是这样的情况,我回到集团公司,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也是百元面值的,用信封装着。这些钱都是在指挥部发放中标奖的时候虚造在我的名下的。说是中标奖,其实是借这名义给谭炳海送点钱,主要是想与他们联络一下感情,感谢他们对我们财务工作的支持,也想让他们以后继续在财务工作上能支持和帮助一下我们某4指挥部。谭炳海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长,不能在下属单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 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大约下半年,由当时的财务主管梁某某给谭炳海送了8000元;2012年春节,就是2012年初,现在的财务主管卿某某给谭炳海送了5000元;2013年春节前,卿某某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2012年过春节前,当时指挥部应该也是发放中标奖,卿某某就提出应该给集团公司财务上的领导表示些,说投标过程中很多财务工作都是集团公司帮的忙,我就同意给财务部长谭炳海送1万元钱,并由卿某某具体经办,具体卿某某是怎么送给谭炳海的我不是很清楚。同样的情况,在2013年春节前,我又安排卿某某给谭炳海送1万元钱。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卿某1现在还是某4指挥部的财务主管,2012年初的时候,卿某1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3年初,卿某1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经卿某1手共给我送现金1.5万元,都是以经营中标奖的名义送给我的。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二)2012年7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5指挥部财务主管祝某某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7、8月份,我任某5指挥部财务主管期间,为了感谢谭炳海对我们某5指挥部经费上的支持,我给其送过5000元现金。我们某5指挥部在每次招投标的时候,都需要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信用证明,我们没有那么多钱,为了能够得到谭炳海的帮助,就给谭炳海送钱了。在每次招投标的时候,谭炳海给予了上述支持。我给谭炳海送完钱后,都找一些发票入账报销了(由陈某3经手)。 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的下旬,祝某某找到我说,他去集团公司找领导办事情花一部分费用没法入账,让我帮他找1.5万元的发票在账上报销了。于是我就找了些餐饮和茶叶发票,在8月份的一天以我为经手人的名义将找的发票和我的实际消费发票粘贴后,经副指挥长刘某6签字入账报销。后我将钱从财务上领回,交给了祝某某。 3、证人祝某某、陈某3证言所涉及书证(某5指挥部现金支付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祝某某及陈某3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2年7、8月份,祝某某回洛阳到集团公司办事时,在我办公室给我送现金5000元。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三)2009年至2011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6指挥部财务主管鲁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8月我任某6指挥部财务主管,2009年春节,我为了得到集团公司财务部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就趁年底回集团公司开会的时候,准备了5000元现金用某6指挥部的信封装着,到谭炳海办公室和他说了一些过年拜年的客气话,把信封交到谭炳海的手里,谭炳海推辞说不要,我就把钱放到他的办公桌上面,转身就走了。2010年春节和2011年春节用上述方式给谭炳海每次送5000元,2012年春节也是上述方式给谭炳海送1万元。为了能使集团公司每年给指挥部下经费计划的时候宽裕一些,我就给谭炳海送钱了。给谭炳海送钱的事指挥部的常务副指挥长万某某知道,因为每次我给谭炳海送完钱以后,要找一些烟酒和餐饮发票让他签字在指挥部账上报销,在让他签字的时候,我会和他说明是干什么用的,其他人不知道。 2、鲁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6指挥部现金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证实鲁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在我在任期间这些年的春节,鲁某某都向谭炳海送的有钱,一般都是鲁某某安排好后,向我口头汇报一下,我记得鲁某某拿发票找我签过字,说是给人送礼的费用。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和2011年年初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鲁某某每年给我送5000元现金,2年共计1万元;2012年年初,鲁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我现在记不清鲁某某是什么时间到某6指挥部任财务主管的,如果2009年春节时他已经担任了某6指挥部的财务主管的话,这年春节时也会给我送的有,也是5000现金。都是以经营中标奖的名义给我的。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四)2010年至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7公司总会计师何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所涉书证。证实2009年我到某7公司任总会计师,曾以某7公司的名义在春节时给谭炳海送过4次钱,2010年春节时,我去洛阳在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2011年春节期间,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也是在春节期间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时,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以上共计2.5万元。到他办公室后会跟他聊聊单位和个人的近况,跟他说说某7公司的难处,说一下让他多支持和帮助我们公司之类的话,然后将钱放在他办公桌上我就走了。给谭炳海送钱,主要是因为我们某7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想让谭炳海在财务工作上能照顾一下我们公司,给我们公司的利润指标核的低一点,在内部借款、银行保函等资金项目上能多支持支持我们分公司。给谭炳海送钱之前,我会先跟总经理(赵某某)汇报一下,他同意后由我具体去办。送给谭炳海的钱事先是从财务上预支的现金,回去之后,我让办公室的人找一些餐费、烟酒发票入账冲抵。 2、证人赵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何某某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期间给谭炳海以公司名义送去25000元。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春节前,何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何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时,何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时,何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以上经何某某手分4次共给我送现金3万元。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五)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9主任周某2、财务主管陶某某共计现金1万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8000元、中石化加油卡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2002年至今任某9主任的,2010年春节前后,我到洛阳集团公司开会,在开会期间,我趁空闲时间到谭炳海办公室,把我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放到谭炳海的办公桌上,和他说“过年了,来看看你,感谢对联络处资金上的支持”我转身就走了;2011年春节前给其送2000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和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2012年春节前后给其送2000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和5000元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春节前后给其送2000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和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2013年7月份我安排陶某某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现金。我们某9主要职责是负责某1物业的出租、管理、维修,因为房屋老化,需要集团公司出资对其进行整修。另外,在上缴利润指标的指定上,希望集团公司幅度不要提的过高、过快。谭炳海是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在上缴利润指标及拨付维修资金额度上,有很重要的发言权,给他送钱,就是希望他在上述方面多多帮忙。加油卡是在加油站直接开的加油发票,王府井的购物卡以什么名义报销的,我不太清楚,陶某1应该能说清楚。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给谭炳海送的1万元,是在某9的账上报销的,是以我的奖金名义多造了1万元,我领取后送给他了(具体证言内容同第七起)。 3、陶某某证言所涉及财务凭证(某9现金支付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陶某某报销各种费用的情况。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周某2大约从2010年开始,在每年春节前都要回集团公司给我送购物卡和加油卡,购物卡每次都是2000元的,油卡是5000元的,好像2013年这一次的油卡是6000元的。具体情况可能是三到四次2000元的购物卡、两次5000元的油卡、一次6000元的油卡;另外,某9的财务主管陶某某在2013年7月份左右,到我办公室给我送过1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六)2011年9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7指挥部指挥长张某2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12月调到集团公司某7指挥部任指挥长的,2011年项目收尾了,但外欠账很多,我记得2011年上半年为了支付集团公司某4急要的一笔欠款,我就到集团公司找谭炳海申请了50万元的借款,在办理这笔借款的时候,为了感谢谭炳海,就到谭炳海办公室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钱都是百元面值的,我找的信封装着。当时就说,谭部长这次帮忙了,感谢对项目的支持,别的也没说啥。送给谭炳海的钱,我在项目上安排孙某某用烟酒发票从招待费中列支了。 2、张某2证言所涉及书证(某7指挥部转账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孙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张某2是在2011年下半年或年底的时候,在任某7指挥部指挥长时,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七)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1项目部财务主管胡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8月调到集团公司某11任财务主管的,2009年下半年,项目建设地给我们项目部返还回来10万元左右的税收手续费,根据项目部安排,返还回来的手续费可以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我们项目部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我就拿这里面的钱送给了谭炳海1万元;2012年8月份,集团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后,根据公司规定,对某11进行了奖励,经我和项目部领导商量,我用这里面的钱给谭炳海送了2万元,钱是我在大约2012年底或2013年春节前,回集团公司出差的机会,到谭炳海办公室送给他的,钱是百元面值的,用公司的中号信封装着。当时送钱时,我简单向谭炳海说了这是我们项目部的什么钱,说感谢领导的支持,来看望下领导,别的不会多说,放下钱我就出去走了。谭炳海一直都对我们项目部的财务工作有支持和帮助,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我们项目部的资金支持非常大,主要体现在办理银行承兑和内部借款等方面,这些工作都离不开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谭炳海的支持和帮助。其中2009年送给谭炳海的1万元,是在项目部发放资金筹集奖励时直接造在谭炳海名下的,由我签字代领。2012年底送给谭炳海的2万元,是在竣工奖中开支的,发放表中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给谭炳海送钱的事只有我和曹某某知道。 2、胡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11现金付款凭证、资金筹集奖励表、及项目超交奖发放表)。证实某11奖金发放情况;其中2009年发放资金筹集奖励时谭炳海名下金额为1万元。 3、证人曹某某(某11经理)出具的证明(卷四P104)。证实09年下半年曹某某、胡某某以资金筹集奖名义给谭炳海送现金1万元;12年春节前,其安排胡某某从项目奖中给谭炳海现金2万元。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胡某某曾经任集团公司项目的财务主管,他以某11的名义在2009年下半年给我送过1万元现金;在2013年初,项目竣工结束,申请奖金后,他到我办公室给我送2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八)2012年到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项目部经理姚某某、副经理厚某某人民币共计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4月至今年任某1项目部经理。2012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后,我在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各送了1万元钱,2013年春节前,我在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每次都是对他讲,感谢他对我们重庆项目部的工作的支持和对我的帮助,项目上给他发一些奖金,交给他或放到他的办公桌上,我转身就走了,有时候他会说一些不要的话,但是到最后他都收下了。我们项目部为了得到他的工作支持和帮助,每次发奖金也都给他表示一下,使工作能顺利开展,实际上是以奖金的名义给他送礼,而不是真是的奖金。项目部需要集团公司出资,集团公司财务政策、资金拨付方面都是谭炳海负责具体经办,在我工作开展和资金拨付上,谭炳海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每次都是我让项目部的财务人员造一个奖金发放表,把需要给谭炳海送钱的金额以“其他人员”的名义造在发放表上,我签字后入账,财务人员把现金交给我,我送给谭炳海。给谭炳海送钱的事,只有我自已知道。我从李某5那儿取钱时,说过是给集团公司领导们送礼的,但具体送给谁、怎么送李某5不清楚。 2、姚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集团合同管理部奖励通知、会议纪要及二次经营奖奖金发放单)。证实某12指挥部奖金发放情况。 3、证人李某5(某12指挥部财务部长)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证实2012年至2013年在二次经营奖发放中,共五次由其将造在“集团公司其他有功人员”名下的钱领取保管,后姚某某取走一部分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具体情况不清楚。 4、证人厚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我任集团公司某1项目部副经理兼某3会展中心项目经理期间,曾分三次给集团公司财务部长谭炳海送过钱,第一次是2010年下半年,谭炳海到重庆项目检查工作,我在谭炳海住的酒店房间给其送了5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年9月份左右,我在谭炳海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过后,我在谭炳海办公室送其现金1万元。给谭炳海送钱一是感谢对我们奖金的审批,还有就是感谢他对整个项目在资金上的支持。第一次在重庆给他送的钱是在我兼任的某3草统项目奖金中处理的;后两次给他送的钱是在重庆会展中心项目的奖金中处理的(都是通过发放奖金时在我名下虚造金额的形式)。 5、证人厚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现金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及奖金发放清单)。证实某3草统项目部及会展中心奖金发放情况。 6、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姚某某是集团公司的工会副主席、副总经济师,大约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兼任重庆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姚某某给我送钱的情况是2011年大约年底,她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2年大约是在年中的时候,姚某某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3春节后,姚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2010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重庆项目上开现场会时,在厚某某的办公室他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2年8、9月份,厚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十九)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项目部、某3项目部财务主管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份,我到某13任财务主管。为了能够得到谭炳海在资金上给予某13的帮助,2006年、2007年这两年的春节我都是到洛阳送报表的时候,去谭炳海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用牛皮信封装好,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转身离开他的办公室了。2007年10月份我到北京项目部任财务主管,为了能够得到谭炳海在资金上给予北京项目部的帮助,2012年4月份左右,我利用到洛阳看牡丹花会的机会,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讲过年了,我们项目部也没有给你拜年,然后把事先准备的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现金,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转身离开他的办公室;2013年7月份,我利用到集团公司开经济活分析会的机会,到谭炳海的办公室,给他讲春节也没有给你拜年,北京项目部给你准备了5000元钱,还给你准备了“二次经营奖”的5000元钱,然后把事先准备的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放到他的办公桌上,离开他的办公室。这其中2006年至2012年给谭炳海送的钱我都是用其他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了,2013年7月送的1万元中有一半是用其他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了,另一半是在发放二次经营奖时在我名下虚造了一部分,用这钱给谭炳海送了。经手给谭炳海送钱,只有我和项目经理何某1知道。 2、证人黄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13、现金付款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黄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出具的证明。证实我是2005年12月任某4项目部经理的。我们项目长期处于负债运转,这就需要集团公司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2012年春节前,经我和财务主管黄某某研究,决定由黄某某向谭炳海送点钱,大约2012年7、8月份,黄某某找我签字报销费用时,告诉我他在2012年春节给谭炳海送了5000元钱,2013年7、8月份,黄某某找我签字报销费用时,告诉我他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这中间包括在我们项目二次经营奖中虚造出来的和黄某某自己想办法解决的。二次经营奖谭炳海不该拿,他虽然不拿年薪,但他是集团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这个奖时发给我们项目部有关人员的。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这个项目是比较早的一个项目,在2006年、2007年,黄某某每年给我送3000元现金,两年总计给我送了6000元,都是在办公室给我的。后来黄某某调任某4项目部任财务主管,但还兼着项目的财务主管,在2012年初,黄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3年大概6月份时,黄某某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这次给我送钱时黄某某跟我说这钱是项目的竣工奖。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2011年和2012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8指挥部财务主管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我任集团公司关角项目财务主管期间,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我到谭炳海办公室借汇报工作的名义,给其送了两次现金,每次5000元,共计1万元,都是百元面值的,用信封装着。2012年春节前,是我和项目指挥长职某某一起在开会期间到的谭炳海办公室,说了会其他的,职某某就出去了,我一个人把钱送给谭炳海。2011年春节前给谭炳海送5000元,当时是作为项目财务主管第一次给集团财务部长谭炳海送钱,怕他不收,到他办公室后,就说过年了,来看望下谭总,把钱放到他办公桌上,我就出来走了。我和职某某就商量利用春节过年的时候,回来看看集团公司财务上的领导,送点钱表示下,多沟通沟通,争取集团公司的支持,把贷款期限长些、贷款额度大些,集团公司一直都对我们项目部的财务工作有很大支持和帮助,资金困难的时候,项目上如需购材料,就到集团公司财务上申请银行承兑;如果需要支付工资等,就申请现金借款,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向项目的资金支持有1.3亿左右,这都需要财务部长谭炳海的审批和支持,所以对我们项目帮助很大。送给谭炳海的这1万元钱,当时用的是我向指挥部财务上取的备用金,过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找些餐饮、烟酒茶等发票报销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项目部现金付款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李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证人职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任项目指挥长期间,由项目财务主管李某某经手以项目部的名义给谭炳海送过两次钱,每次大约就是5000元。具体他怎么送的我不清楚,但2012年我记得和他一起到过谭炳海的办公室。当时他也和我汇报了,后来找些餐饮、烟酒茶等发票在项目上报销了。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项目部大约2009年成立,大约2010年以后项目经理是职某某,财务主管是李某某,李某某任财务主管后,他在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期间,两次到集团公司我办公室给我送钱,每次5000元,共计1万元。我记得有一次是职某某和李某某一起来送的,但钱是李某某放下的。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一)2013年5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16项目部总会计师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谭炳海到安徽省黄山市项目部检查工作,在我的办公室我给其送了1万元钱,这钱是我先垫付,然后用烟酒等发票报销入账(具体内容同第六起)。 2、徐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16现金付款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徐某某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我任项目经理期间的某16总会计师徐某某经手给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长谭炳海送过1万元,徐某某只是口头上向我说了一声,财务上的这些事由他们自己去办。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3年5月份徐某某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具体内容见第六起)。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二)2012年4月份,收受某某集团某17经理部财务主管刘某3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荆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我任某指挥部时,2012年大概4月份,谭炳海到某项目上开总经理办公会时,我安排某项目的财务部长刘某3,在谭炳海宾馆的房间内给他送了2万元钱。这钱是找了些发票从会务费中支的(刘某6是经手人)。给谭炳海送钱的事,就我和财务上的人知道,其他人员不知道。 2、证人荆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17部银行付款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刘某6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荆某某2012年调到某8指挥部任常务副指挥长,在2012年下半年或年底,我到某8指挥部辖区的某项目上开会时,他安排项目上的财务部长刘某3在宾馆我住的房间内给我送了2万元现金,当时说这个项目要求很紧,让我对这个项目在资金上多支持和帮助。刘某3给我送钱,也是为了能在资金上多支持支持某项目。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三)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工程某18财务部长胡某1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我被集团公司任命为某18财务部长,就想着趁过年的时候去看看他。到2011年春节前我准备了5000元现金装在我事先在街上买的牛皮纸信封里面,趁机到他办公室,汇报了某18的工作后,我把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面,和他说“过年了,来看看领导,给领导拜个年”,说完我转身就走了。2012年、2013年春节也是趁机到谭炳海办公室,每次给他送5000元现金,这两次合计1万元。谭炳海是主管财务的领导,我是某18的财务部长,我们是上下级关系,每年我们某18都要给集团公司交管理费,给他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谭炳海在每年给我们制定上交管理费计划的时候给予帮助,让我们某18少上交一些管理费。谭炳海在给我们上交管理费这件事情上提供了帮助,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是上交200万元管理费,一直到今年才将管理费调整为300万元。谭炳海送的这些钱都是在某18账上报销了,每次给谭炳海送钱,都是我先垫着,后来找发票报销了。我自己消费或者朋友消费都不需要发票,我就开具成烟酒发票,回来后我粘贴后让领导签字报销了,经手人都是我。 2、证人胡某1证言所涉及书证(某18转账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胡某1报销各项费用的情况。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胡某1是中心的财务部长,他从2011年春节开始,到2013年的春节,连续三年到我办公室每次给我送5000元,共计1.5万元。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四)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9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贾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所涉及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3年,我在某19任总会计师期间,为了得到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长谭炳海对某19的银行保函业务方面给予支持,2009年底我到洛阳集团公司开会期间,到谭炳海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的王府井百货购物卡;2011年春节给他送3000元的现金,2012年和2013年春节每次给他送3000元的购物卡和3000元的现金。2010年的6月份,给谭炳海送3000元现金。以上共1.2万元现金和9000元的王府井百货购物卡。回来后我让安某某、李某6找发票报销了,和他们说的是我在集团公司有些费用不能解决,让他们找些发票给解决一下,他们就找发票在财务报销后以现金的形式给我了。他们知道我是用于集团公司了,但给谭炳海送钱的事情他们不知道。 2、证人唐某1、安某某、李某6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唐某1根据贾某某安排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2年连续3年的12月到洛阳王府井购买购物卡(两次9000元,一次8000元)的情况;安某某根据贾某某安排分别于2010年6月找8000元的发票和2011年2月找1.6万元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的情况;李某6根据贾某某的安排于2011年年底找8000元的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的情况。该三人均知道是用于给集团公司领导送礼,具体情况不明。 3、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贾某某是我们集团公司某19的总会计师,他从2010年春节开始至2013年春节前,连续几年春节都在我办公室给我送购物卡,数额都是3000元,2012到2013年春节,我记得是有钱还有卡,但数额都是3000元。大约送的有四次或五次,我现在记的不是很清楚了。送的卡都是洛阳王府井的购物卡,当时都用王府井专用的卡套装着,3000元钱是用信封装着的。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五)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20财务部长管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至2013年,我任某集团某20财务部长期间,为了感谢谭炳海对我们某20资金上的支持,我曾分四次给其送去1.2万元现金(这钱都找发票在公司账上报销了)。其中2010年至2013年每次都是春节前,我到谭炳海的办公室和他说些拜年的话,就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放到他的办公桌上面,转身就走了。我为了取的谭炳海的帮助,使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我就趁过节的时候给谭炳海送钱了。每次只要我们需要钱的时候,我们和财务科科长卢某某说一声,他给我们出一份拨付书,到谭炳海签批的时候,谭炳海从来不耽误事。给谭炳海送钱的事某20执行主任张某6、副主任高某某知道这事情,因为每次给谭炳海送钱后,我找发票让他们签字的时候,我都会和他们说这些发票是干什么用的,其他人不知道。 2、证人管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20付款凭证及各种发票复印件)。证实管某某报销各种费用的情况。 3、证人张某6的证言及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及2010年至2012年中秋节,管某某向张某6申请费用给谭炳海拜年拜节,具体给他送多少不明。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集团公司某20财务部长管某某每年给我送3000元现金,4年总计给我送了12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六)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9公司财务部长梁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我2011年任集团公司某9公司财务主管后,在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前,以某21的名义给谭炳海送过两次钱,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现金。这2万元是在某21年底的资金收益奖中提出来的,当时是分两次虚造在我、李某7、蒋某某、杨某某、李某8和刘某7的名下的。跟谭炳海说是资金收益奖,其实是借过年的时候给他送点钱,主要是想与谭炳海联络一下感情,感谢他对我们财务工作的支持,也想让他以后继续在财务工作上支持和帮助一下我公司。 2、证人李某7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我知道梁某某给财务部长谭炳海送过2万元钱,是2012年和2013年春节,每次1万元。 3、证人梁某某证言所涉及书证(某21银行付款凭证及奖金发放表)。证实某212012年、2013年资金集中收益奖发放的情况。 4、证人杨某某、蒋某某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13年1月在杨某某、蒋某某名下分配奖金中分别虚造有3000元领取后交财务部长梁某某。 5、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梁某某到某21担任财务部长后,在2012年的春节和2013年的春节,梁某某两次到我办公室给我送钱,每次1万元,共2万元。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七)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集团某10公司总经理黄某1、总会计师王某1人民币共计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7月份开始到2012年底,我公司总经理黄某1,安排我以奖金的名义给谭炳海送过6次钱,每次金额不等,6次共送现金5万元。即2010年7月份我给谭炳海送去5000元;2011年元月分两次给谭炳海送去1.5万元;2011年7月我给谭炳海送去5000元;2012元月给谭炳海送去5000元;2012年7月和12月我分两次给谭炳海送去2万元。这些钱都是在谭炳海办公室送给他的,每次都是事先用公司的信封装好,趁着他办公室没有人的时候去的,也没有多说话,也就是和他说,感谢领导的帮助和支持等一些感激的话。给谭炳海这些钱2011年元月的1.5万元是在发放资金集中收益奖时,采用在同事张某7、辜某的名下虚造金额的方式出的,其他的都是在小金库里面出的。因为谭炳海是集团公司的副总会计师,还是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长,他能够在资金上给我们某10公司支持,在黄某1的安排下,我就给谭炳海送钱了。我和他说给他奖金只是名义上的,主要是想让他在资金上给予帮助和支持,变相给他送礼。 2、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09年中秋前至2012年中秋前,先后7次给谭炳海送现金及购物卡,每次都是2000元的王府井卡一张和3000元现金,合计金额总共3.5万元。每次给谭炳海送钱及购物卡,都是我直接到他办公室给的,钱是用普通的信封装好,购物卡是用王府井的纸质购物卡带装好,同信封一起送到他的办公室,说些过年拜节的话,就走了。谭炳海是集团公司的副总会及财务部长,我给他送钱及卡就是希望和他搞好关系,保证某10公司及某22到集团公司办理各项资金业务的顺利进行。2011年下半年,某22和某10公司的资金集中收益返还奖金下发后,我或者王某1还给谭炳海送过两、三次资金集中收益返还奖金,每次大概五六千元,具体数额、细节我现在想不起来了,王某1应该知道。 3、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三四年前,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我在外在出差,领导王某1让我将名下3.5万元奖金中的2.5万元退回去,我就将该部分钱通过银行转给了王某1。集团某22和某10公司实际上还是一回事,对公司内部称呼为集团某22,对外为某10公司。 4、证人辜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底发放资金集中收益分配奖的时候,发放底册上显示给我发了3.5万元钱,实际上我只得了1万元钱,剩余的2.5万元我通过银行转给了某10公司的总会计师王某1。因为我是刚上班的新人,他怎么讲,我就怎么做了。 5、某22付款凭证及2010年资金集中收益奖分配表复印件。证实某222010年资金收益奖具体的分配情况。 6、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10年春节时,王某1给我送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时,王某1给我送现金1.5万元,但其中5000元他明确跟我说是给财务部的,让我给其他人员发;2012年春节前后,王某1给我送现金1万元,其中5000元他也是明确跟我说是给财务部的,让我给其他人员发;2013年春节时,王某1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3年大概5月份时,王某1给我送2万元现金。以上王某1共给我送了6万元现金,其中给我个人的是5万元,另外1万元是让我经手给财务部其他人员发的。除了王某1给我送钱外,某22总经理黄某1也给我送过钱,是在2009年和2010年给我送了两次钱,每次1万元,有一次是在春节前后送的,有一次是在5月份左右送的,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黄某1给我送的两次钱都是我办公室给我的。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十八)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某某公司8总会计师宁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我调到某某8公司任总会计师,2010年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的钱;2011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的洛阳王府井百货购物卡;2012春节前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2013年3、4月份我给谭炳海送了1万元钱。给谭炳海送的钱和购物卡都是在他办公室里给他的(钱都是100元面值的,给他时都是用的牛皮纸信封装着,王府井购物卡是5000元一张的,给他时都是用王府井购物卡专用红包装着)。给其送钱,主要是为了感谢他对我们某11公司给予的帮助,他在企业进出口免税、企业改制的程序等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大帮助。另外,集团在我们装备制造公司购买的有盾构等设备,给谭炳海送钱和购物卡也是为了让集团在支付货款时能顺利些。给谭炳海送的现金和购买购物卡所用的钱,都是事先我从财务部预借的现金,回去后找些餐饮发票或其它票入账报销冲抵,基本上都是用的餐饮发票。事先都是经过某某8公司班子主要领导(董事长李某9和总经理韩某某)研究决定的,财务部副部长(宋某某)也知道,他是管业务的。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从2010年到2013年,在每年的春节前,我都会和我们公司总会计师宁某某一起到某某集团,给谭炳海人送钱或送购物卡。每年去之前,安排要送的数额都是给谭炳海送1万元的钱或卡,到某某集团后,都是由我们总会计师宁某某一个人到他办公室去送,所以每次宁某某具体是送的钱还是卡,我不是很清楚,但2012年和2013年,送的都是钱,因为我就没准备购物卡。送的这些都是找些费用发票在我们公司财务上报销了。 3、证人李某9、雷某某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李某9证实该公司给谭炳海送钱和卡4万元,其中2011年购物卡1万元,2010年、2012年、2013年各现金1万元。雷某某证实2011年底宁某某从其处取走2万元现金用于给集团送礼。 4、被告人谭炳海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年底,宁某某调任某某8公司任总会计师,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分别给我送5000元购物卡,共1万元;到2012年春节前,宁某某给我送1万元现金;2013年过完春节,大约3、4月份,宁某某又给我送1万元现金(具体供述内容同第四起)。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综合证据如下:1、谭炳海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谭炳海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2、某某集团公司一届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记录、某某集团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聘任通知及继任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谭炳海工作简历一份。证实经某某集团公司一届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推荐,由某某总公司委员会审批,谭炳海于2005年6月29日被聘任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06年8月14日经集团公司党委一届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继续任职;2010年4月2日被聘任为该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3、财务部长职责一份。证实某某集团财务部长职责如下:负责指定内部财会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负责指导集团财会工作、负责资本监管和考核、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税务、保函和成本管理、负责财会档案和信息化管理、负责机关经费管理。4、关于发布《某某集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谭炳海属于集团领导人员范畴。5、关于印发《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复印件二份。证实集团公司关于中标奖励办法的规定。6、某某集团财务部出具的谭炳海2005年至2013年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证明05年1月至13年8月谭炳海基本薪酬、考核奖经营中标奖、二次经营奖、出差补助、股份工作期间工薪奖金补助等小计及其他奖励收入的具体情况。7、某某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性质说明各一份。证实某某集团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属国有控股企业。8、涉案各单位保函、信贷证明申请、借款申请、贷款申请等以及集团公司处理意见、付款凭证、通知等复印件。证明各单位申请内部贷款、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等情况。9、某某集团文件一份。证实某12指挥部变更为某2指挥部、某1指挥部变更为某13指挥部、某14指挥部部变更为某3指挥部等。10、某某集团关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A类项目二次经营管理办法》说明及管理办法。证实集团公司的奖金发放是由项目部将现金送到合同部,合同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功劳大小进行发放,各部门内部的分配由各部门自主负责。11、某某集团关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A类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说明及管理办法。证实该奖金(即竣工考核奖)不适用该项目部以外人员。12、某某集团《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集中资金收益分配办法》及说明。证实该奖金分配办法。13、某指挥部反税款奖励说明。证实该奖金的奖励分配办法。14、归案证明。证实2013年8月30日,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通知谭炳海接受询问时,谭炳海主动供述了其利用担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单位有关人员财物共计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31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汝阳县检察院管辖谭炳海涉嫌受贿犯罪一案,谭炳海被传唤到案后,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5、罚没票据。证明案发后谭炳海退回全部赃款。16、证人张某4出具的说明(辩护人提交)。证实谭炳海2011年至2013年分4次给其4万元,让其发给财务部员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炳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0万元,王府井百货购物卡2.4万元、中石化加油卡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经某某集团公司一届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推荐,由某某总公司委员会审批,谭炳海被聘任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后经集团公司党委一届十八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继续任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谭炳海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谭炳海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收受的各种奖金除了竣工考核奖之外,指控的其他数额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证人证言及书证不符,本院无法支持。被告人谭炳海在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收受有关人员财物的犯罪事实,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炳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违法所得财物合计人民币94万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之前监视居住应折抵的刑期五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宁 念 渠 审判员 解 晓 生 审判员 张 乐 乐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涛(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