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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深与韩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386号 原告孙深,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韩亚平,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 原告孙深诉被告韩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丽独任审判,于同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386号
原告孙深,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韩亚平,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
原告孙深诉被告韩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惠丽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亚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深诉称,被告以帮忙调动工作为由先后让原告汇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未办好调动工作的事,也不退钱。直到2013年春和2014年6月分两次共还款8000元。余款至今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2000元。
被告韩亚平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010年期间,被告以帮助原告调动工作为由,从原告处拿钱70000元。2012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九月底前还30000元,其余40000元年底前归还。2013年6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载明七月份前还50%,九月份前还50%。后被告向原告还款8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导致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7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和还款保证书为证,欠款事实应予认定。被告未及时清偿债务,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8000元,则被告应就其余欠款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亚平偿付原告孙深欠款6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邮寄费40元,共计715元,由被告韩亚平承担(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待执行中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向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