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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15号 原告陈娟,女,1981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 原告陈娟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15号
原告陈娟,女,1981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亚涛,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
原告陈娟诉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宏海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的委托代理人任亚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娟诉称,2011年,被告李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此后,被告陆续还款5000元,截止2012年8月2日,被告仍欠原告15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李涛向原告陈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娟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双方未对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约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娟与被告李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真实,有李涛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涛应当归还原告15000元。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娟借款15000元,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李涛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