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双印,男,汉族,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肖颖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长松,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双印因与被上诉人庞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双印于2014年3月12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庞长松偿还借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庞长松承担。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了(2014)偃民六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邓双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双印的委托代理人肖颖辉,被上诉人庞长松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六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