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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双印与庞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双印,男,汉族,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肖颖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长松,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双印,男,汉族,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肖颖辉,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长松,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双印因与被上诉人庞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双印于2014年3月12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庞长松偿还借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庞长松承担。该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了(2014)偃民六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邓双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双印的委托代理人肖颖辉,被上诉人庞长松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六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华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