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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与牛高辉、翟志冰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战锋,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强,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战锋,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强,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高辉,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女,汉族,系牛高辉母亲。
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志冰,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翟营森,男,汉族,系翟志冰父亲。
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牛高辉、翟志冰身体权纠纷一案,牛高辉于2013年12月13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赔偿牛高辉104507.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负担。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魏光森、周红强,被上诉人牛高辉的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及其委托代理人亓灵波,被上诉人翟志冰的法定代表人翟营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王春峰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