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战锋,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强,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高辉,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女,汉族,系牛高辉母亲。 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志冰,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翟营森,男,汉族,系翟志冰父亲。 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牛高辉、翟志冰身体权纠纷一案,牛高辉于2013年12月13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赔偿牛高辉104507.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负担。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魏光森、周红强,被上诉人牛高辉的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及其委托代理人亓灵波,被上诉人翟志冰的法定代表人翟营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王春峰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