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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张小林、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柏生、乔盈利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汉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忠君,黑龙江三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林,男,汉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汉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忠君,黑龙江三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林,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力太,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峰,黑龙江三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柏生,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国骏,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盈利,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增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韩劲松,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张小林、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柏生、乔盈利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徐柏生、乔盈利于2013年9月16日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及张小林增加、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无效;3、确认张小林与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的股权转让无效;4、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张小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嵩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张小林、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忠君、张小林的委托代理人底晓辉、北京盛邦佳阳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峰、田江,被上诉人徐柏生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骏、韩劲松,被上诉人乔盈利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军、韩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嵩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世良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