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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振立与张万治、闫怀民、安振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振立,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可伟,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系申振立之子。 委托代理人:邓红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振立,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可伟,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系申振立之子。
委托代理人:邓红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治,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怀民,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振伟,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
闫怀民、安振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治,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申振立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治、闫怀民、安振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大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申振立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可伟、邓红峰,被上诉人张万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大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