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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峡县隆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军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红敏,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峡县隆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峡县隆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隆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41604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恒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红敏、关平亮,被上诉人西峡县隆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华、杜晓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一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世良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龙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