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素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传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楚遂森,洛阳市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郝晓霞,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候素荣与被上诉人方聪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候素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传伦和楚遂森、被上诉人方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杰和郝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