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崇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君,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素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郑慧,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海静、郭瑞君与被上诉人杨素芳、朱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静的委托代理人董崇星,上诉人郭瑞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东,被上诉人杨素芳、朱郑慧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吴爱霞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淑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