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竹月,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新涛、谢文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全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政,洛阳市涧西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海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创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来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竹月因与被上诉人夏全敏、洛阳市创康建材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竹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涛、谢文铎,被上诉人夏全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政、王海震,被上诉人洛阳市创康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来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