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李少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中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中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李少锋,被上诉人高中的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吴爱霞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