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焱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军龙,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战伟,男,汉族。 上诉人洛阳焱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战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焱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军龙,被上诉人李战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