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红卫(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团,男,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意,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明,男,汉族。 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与被上诉人王新生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红卫、胡新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如意,被上诉人王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吴爱霞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丹 |